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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是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製定的。

1995年4月21日勞動部發[1995]218號發佈實施。

最新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實施範圍、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法、罰則、附則共七章三十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宏觀調控與管理,建立企業工資分配的自我約束機制,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有關企業工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實施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按照企業隸屬關係,實行國家統一指導,分級監督檢查負責制。

第二章 實施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工業、交通、內貿、金融、外貿、農林、文教、外經等全部國有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工資內、外收入”,包括企業發給職工的全部工資性收入。

第三章 監督

第六條 企業勞資、會計人員對本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等情況實行內部監督。
第七條 企業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領取工資內、外收入的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
第八條 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勞動工資、津貼補貼、其他收入等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必須向上級主管單位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上級主管單位在接到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的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作出處理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必須報財政、勞動、審計機關,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負責處理。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機構或勞資、會計人員不向上級主管單位或財政、勞動、審計機關提出報告的,也負有責任。
第九條 企業必須接受勞動、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如實提供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等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四章 檢查內容

第十條 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口徑)來源、發放、結餘情況。
(一)工效掛鈎企業:
1.按照國家工效掛鈎政策規定,年度工資總額的提取、使用、結餘情況。
2.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年度應提工資總額及實發數情況。
(二)工資計劃管理或工資總額包乾企業:
1.企業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計劃或工資總額包乾方案的情況。
2.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年度應提工資總額及實發數情況。
第十一條 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年度工資總額外的各種收入、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情況。
第十二條 企業執行本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國家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情況。
第十四條 企業經營者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等渠道獲取的年度工資內、外收入情況。
第十五條 按照經勞動部門審核簽章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從銀行支取工資的記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報表數據填報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職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和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方法

第十八條 企業按照監督檢查內容每年年末對本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等情況實施一次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監督檢查內容每年年末對其所屬企業進行復查;由企業的主管部門將企業自查情況和主管部門複查情況,彙總上報勞動、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勞動、財政、審計部門每年選擇部分企業對其工資內、外收入和經濟效益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重點檢查企業,可責成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經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三家共同專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和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勞動、財政、審計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和經濟效益審計的情況實施監督,對不按規定進行審計的,予以通報批評或取消其進行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和經濟效益審計的資格。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勞動、財政、審計部門處理違法違章都應當立案,查清事實,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企業或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違章行為之一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酌情對當事人處以相當於其本人二個月工資以內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任企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調離原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絕接受勞動、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二)上報勞動工資統計數據弄虛作假的;
(三)在國家有關規定之外,超提、超發工資內、外收入的;
(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五條 對違法違章企業,由勞動、財政、審計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按違紀金額的20%~50%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法違章的企業或當事人進行罰款,要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單,罰沒收入一律上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企業超提的工資內、外收入要依法補交有關税收,並衝減下一年工資內、外收入列支額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勞動部會同財政部、審計署組成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小組,負責組織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