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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為貫徹實施《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和調整、城鄉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六章一百零九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國土、交通、水利、建設、住房、環保、文體、市政、教育、衞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橫琴新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市一級規劃管理權限。

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範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其審議意見是審批規劃和項目的重要依據。

確需對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成果進行修改的,相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組織編制單位提出申請,由組織編制單位充分論證並組織審查後,報告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或者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需再次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依法需公示的,應當在審議前進行公示。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第一節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協調和平衡全市範圍內各層次、各類別涉及空間利用的城鄉規劃。

市規劃部門和市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鎮政府和有關建設單位依據職責組織或者參與相關城鄉規劃編制。

第六條 規劃編制經費按事權與責任相適應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規劃、財政部門和規劃項目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市級城鄉規劃編制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開展規劃項目的申請、審核、入庫、資金分配計劃、監督檢查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市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政府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後,將審議意見和審議意見處理情況隨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查。

第八條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佈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並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中心城區分區規劃,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經濟功能區範圍內的分區規劃,由區政府會同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九條城市設計貫穿於城市規劃的全過程。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由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並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相關規定程序報批,其成果應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城市設計應當加強對山脊線、天際線和濱水岸線的規劃控制,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築佈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山海相擁、陸島相望、城田相依的風貌格局。單體建築設計方案應當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

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當根據需要同步開展交通、市政、景觀、環保、水資源等專項評估,經市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後,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依據。

橫琴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後,由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審批,並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佈局專項規劃的立項、編制、審議、審批、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專項規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鎮總體規劃由鎮政府組織編制,經所在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區政府、市規劃部門審查,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區政府批准,並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應當定期進行修編。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論證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後,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區政府批准,並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位於城鎮地區的村莊應當納入所在地的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規劃管理,可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四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之一。

編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參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

編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公告城鄉規劃草案,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城鄉規劃草案依照規定需要聽證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當依照本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城鄉規劃經批准後,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城鄉規劃成果提交市規劃部門,納入規劃信息管理系統,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在本單位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併發佈於本單位網站,方便公眾查閲。

第二節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

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滿足法定條件時,可以進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包括修改和局部修正。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局部修正,應當通過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及時納入規劃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經批准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

(一)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發生重大變更,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佈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和省設立重大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地塊的功能與佈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在實施城市建設中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明顯缺陷的;

(四)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性質、建設用地使用強度和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要求進行調整的。

第二十條 因調整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導致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鄉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

(二)因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的;

(三)因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包括編制單元修改和局部地塊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修改,應當以新鎮城市組團為單位;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地塊修改,應當以項目所影響的地塊為單位。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由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規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規劃部門組織論證修改的必要性,並向市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後,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政府批准。

僅涉及單條支路走向、寬度或者單條市政管線等內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由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規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規劃修改論證報告和草案,規劃部門提出規劃調整方案,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由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根據需要開展交通、市政、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景觀、環保等專項評估,經相關部門審查後,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依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結合周邊規劃及實際需求,完善公共配套設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方案和專項評估由申請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正:

(一)將經營性用地調整為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等用地的;

(二)因市政工程實施需要導致周邊用地面積減少,在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築面積的前提下,對容積率進行調整的,或者根據需要對道路及市政管線的線位和部分技術參數進行調整的;

(三)因落實已批准的專項規劃,經專項論證後,確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補充或者調整的;

(四)因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者劃撥地塊面積減少,在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前提下,保留該地塊原批准的計容積率建築面積不變的;

(五)因規劃需要,在滿足城市規劃技術標準的前提下,為完善片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內增加無償移交政府使用的公共服務和交通市政設施,而導致建築面積增加的;

(六)農村留用地(非舊村改造建設項目)、非經營性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以及交通市政設施用地提高開發強度,符合相關規範要求,農村留用地(非舊村改造建設項目)經所在地區政府同意、非經營性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以及交通市政設施用地經發改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

(七)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在滿足相關規範的前提下,調整單個地塊的建築密度、綠地率、建築限高等指標,以及兼容用地性質或者比例的;

(八)在不增加用地總建築規模的前提下,減少混合用地中居住建築面積的(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的用地除外);

(九)提高工業用地開發強度,容積率不超過2.0的;

(十)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信息錯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信息的。

第二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局部修正,由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向市規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規劃部門負責審批,並向市政府備案。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公示徵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市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規劃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選址申請函、有關部門同意開展建設項目前期的證明文件、建設項目總平面佈局圖和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等材料。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專家出具。論證報告應當分析論證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的科學性、合法性、與城鄉規劃的協調性。

第二十七條 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二年內尚未獲得建設項目批准或者核准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延長期逾期仍未獲得建設項目批准、核准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相應的項目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二十八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後,憑用地預審、項目批准、核准、備案等有關文件向規劃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因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鄉規劃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對用地進行合宗:

(一)擬合宗用地相鄰,且無道路分割;

(二)擬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相同;

(三)擬合宗用地的規劃功能符合《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兼容性規定要求。

用地合宗後,按照合宗後的用地統一規劃建設,其用地規劃功能、總計容建築規模、建築功能比例應保持不變,規劃方案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一宗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對用地進行分割:

(一)因規劃市政道路、增加向公眾開放的道路、河涌等自然界限分割;

(二)因政府儲備用地規劃實施需要;

(三)因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要。

符合前款第一、三項的用地,在分割前應當按照用地規劃條件編制原用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明確擬分割用地各地塊的具體規劃指標。分割後用地功能宜相對獨立,且有相對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各地塊開發強度不得突破原用地的總體開發強度指標,涉及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或者調整用地規劃條件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已建成的用地原則上不辦理規劃用地分割。

第三十一條 需要對建設用地進行合宗或者分割的,建設單位應當就合宗或者分割用地涉及的土地權屬、閒置、查封抵押等,徵求國土、不動產登記機構等單位意見後,向規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符合合宗或者分割要求的,規劃部門應當在珠海特區報、用地現場及入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涉及多個業主的,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規劃部門同意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等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在一年內向國土部門申請用地;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准可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一年。一年內未申請用地、經申請未獲得用地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規劃條件兩年內,申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超過兩年的,應當向市規劃部門申請重新審核規劃條件。

第二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以規劃條件為依據。

第三十四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證明文件、建築設計方案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市規劃部門提出建築設計方案審查申請。規劃條件要求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同時提交經審查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二)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照市規劃部門批准的建築設計方案進行建築施工圖設計,憑符合規定的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市規劃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部門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受委託單位應當嚴格依據市規劃部門核准的建築設計方案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審查相關圖紙,市規劃部門應當對受委託單位的審查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用地小於(含)五萬平方米的地塊或者建設規模小於(含)十萬平方米的建築工程項目,應當整體編制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第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超過五萬平方米或者建設規模超過十萬平方米的建築工程項目,在編制建築設計方案前可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概念性總平面圖。

概念性總平面圖是分期編制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基本依據。概念性總平面圖的編制要求包括:

(一)分期數量和各期規劃範圍;

(二)各期建築功能比例、容積率、建築覆蓋率、綠化覆蓋率和相關配套設施等規定性內容和建築佈局、建築高度、建築面寬、建築風格等指導性內容;

(三)每期申報開發用地面積大於五萬平方米或者建設規模大於十萬平方米。每期開發單元範圍,宜以市政道路為界;

(四)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的建設時序,獨立佔地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當在首期報建、建設和規劃條件核實。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宜獨立佔地;

(五)屬本期項目配套的公共配套設施和市政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報建、同步施工、同步規劃條件核實、同步交付使用。

經市規劃部門批准概念性總平面圖後,可分期審查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概念性總平面圖應當與首期建設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同時報審。概念性總平面圖的規定性內容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程序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據已批准的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分期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分期建設宜以市政道路為界,多幢連體或者以裙樓相連的多幢塔樓建築工程不得分期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建築工程的規劃許可審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的規劃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平面圖:用地紅線、建築紅線、建築佈局形式、建築間距、建築退讓、日照分析、建築高度、建築面寬、地坪標高、車行出入口位置、圍牆、公共配套設施等;

(二)建築單體:規劃平面佈局、規劃使用功能、建築立面、建築層數、建築層高、建築屋頂等;

(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用地面積、總建設規模、地上建設規模、地下建設規模、容積率、建築覆蓋率、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停車位等;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規定的其他規劃管理內容。

規劃報建的建築施工圖紙的其餘內容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及相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相關規範負責審查。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在項目建築設計方案審查通過後,市規劃部門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獨立佔地且未疊建其他非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小區公建配套(含幼兒園、中小學、鄰里中心等);

(二)地上建築面積五千平方米及以下的行政辦公、文化、體育、醫療衞生、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小型公共建築;

(三)工業、倉儲、物流建築(不含新型產業建築)。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商品房開發項目需申請規劃設計變更的,應當在項目預售或者銷售前申請。

在項目預售或者銷售後且在規劃條件核實前,商品房開發項目確需變更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批前公示,依法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按程序申請設計變更。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需調整建築密度、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建築高度、停車位等指標的,或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不涉及調整相關指標和改變容積率,需調整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指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調整對比論證方案,並依法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作為建築設計方案編制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房屋權屬登記和房屋用途應當符合規劃核准的建築功能。變更房屋權屬登記涉及改變房屋用途的,房屋權屬人應當報規劃部門批准,並按新用途補繳地價。房屋用途是否改變由規劃部門負責界定。

房屋改變用途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鄉規劃關於用地兼容性或者房屋適建性的規定;

(二)不影響房屋安全使用;

(三)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四)已經按照物權法相關規定徵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外立面裝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規劃部門申請:

(一)單棟建築外立面裝修應當整棟建築或者整體裙房統一設計、統一實施;

(二)住宅小區(含別墅區)建築外立面裝修,應當整體統一規劃設計,統一實施,如單棟申請建築外立面裝修,其建築造型應當與原風格一致;

(三)建築外立面裝修工程未經批准不得進行加建,不得改變建築結構和建築功能;

(四)存在多個業主或者涉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其他業主或者利害關係人同意實施外立面裝修的意見,並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第四十四條 獨立式住宅危房拆建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拆建審批手續:

(一)申請人應當持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房地產權利證書等資料向規劃部門提出危房拆建申請;

(二)申請人憑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同意重建決定書自行拆除原房屋後,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註銷房屋登記;

(三)申請人憑註銷房屋登記的證明文件,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房屋竣工後,應當經市規劃部門按審批內容進行規劃核實及竣工驗收合格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

村民宅基地住宅拆建程序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區政府、村集體組織應當有計劃分步驟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段進行成片開發、統一改造,控制零星、分散建設。

單棟危房確需拆建,但目前尚不具備成片開發、統一改造的實施條件的,一律按原位置、原建築功能進行拆建,地上建築面積、基底面積、建築高度和層數等不得超過原房地產權利證或者規劃許可的內容,地下室輪廓線不超出地上建築的基底輪廓線,重建建築在風格和色彩上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四十六條 既有住宅建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的,應當滿足城市規劃、建築設計、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規範,並徵得本建築單元內全體業主的同意後報規劃部門審批。

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進行批前公示,徵求用地範圍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增設電梯依法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條 市政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道路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城市電信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燃氣工程、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未建電纜溝的城市供電線路工程(10KV及以上)以及河涌水系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工程設計方案前,可以先向市規劃部門申領規劃條件;組織編制工程設計方案後,應當申請規劃審查。

(二)建設單位申領道路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城市電信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燃氣工程、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未建電纜溝的城市供電線路工程(10KV及以上)以及河涌水系工程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確認符合行業規劃要求後,持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等材料向市規劃部門申請。

市政工程規劃許可審查主要包括工程位置、建設規模、邊界、線位、高程、規劃平面佈局、綜合管廊收納管線種類及艙體斷面形式、規劃使用功能等強制內容。

市政工程建築部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按照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 屬於下列範圍的建(構)築物,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免於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應當根據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

(一)不增加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建築層數,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築結構和變更使用功能的室內裝修工程;

(二)不改變原有建築外立面造型而對建築外牆進行的維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為;

(三)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的施工工棚、施工圍牆;

(四)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內的建築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構)築,包括建設非經營性、用於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觀水池、無上蓋游泳池、雕塑、移動廁所、服務驛站和園林小品等建(構)築物;

(五)已經規劃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綠化用地內,用於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觀水池、無上蓋的游泳池、雕塑和園林小品等建(構)築物;

(六)户外立柱廣告設施;

(七)下列建築物外部附屬構築物、構件:

1.為安裝安全防護設施、豎向管道、幕牆清潔吊塔、空調等而建造的臨時構築物、支架;

2.用於安裝、銜接市政管網設施的地下構築物包括化糞池、污水處理池、消防水池等附屬設施;

3.用於安裝燈光、旗杆、音像等設施的基座、建築構件等;

4.用於安裝無線電發射設施(塔、基站、鐵架、斜拉桿等)而建造的構築物;

5.不增加建築面積、不影響城市景觀、用於綠化種植、安全防護等功能的構築物;

6.體育跑道、無基礎看台;

7.屋頂太陽能光伏板、天面水池、冷卻塔等建築附屬設施。

第四十九條 下列市政工程免於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當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

(一)不涉及道路開挖,無新增佔地,且不改變原有用地功能的路面美化工程、綠化工程,城市綠道網建設工程;

(二)橋樑的整飾工程,橋樑維修加固工程;

(三)在廠(礦)區內屬生產流程且不涉及市政道路、公路的管線工程;

(四)項目用地內部道路、配套管線及與市政管線接駁的工程;

(五)已建電纜溝的供電線路工程;

(六)交通信號控制設備、交通監控設備、交通違法拍攝設備、交通流量監測設備、道路交通信息採集和發佈設備、交通護欄等道路交通設施、治安監控設備、環保監控設備、安裝、維修、加固以及交通標誌標線設置、翻新更換、維修更換等不涉及道路規劃紅線修改變更的市政工程;

(七)檢查井、井蓋、閥門等管道附屬設施維修更換,管(渠)道疏浚,接户管或者連接管維修更換等不涉及市政管線規模、路由、標高變更的市政管線工程;

(八)路燈、路標、路牌、路樹、自助式公用電話亭、崗亭、垃圾回收箱、路邊小品等道路元素;

(九)根據主管部門意見新建或者改造公共自行車站點工程、路內收費停車系統工程;

(十)已經規劃部門批准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公園內部道路、橋(涵)等。

第五十條 紫線範圍內建築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響發生損毀危險的,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保護,採取加固措施,並向屬地政府報告。

第五十一條 在紫線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街區空間格局和建築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確需建造的建築附屬設施外,不得新建、擴建,對現有建築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歷史文化風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擴建道路,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徵;

(四)不得新建工業企業,現有妨礙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的工業企業應當有計劃遷移。

第五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歷史文化建築的風貌協調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和下列規定:

(一)新建、擴建、改建、拆建建築時,應當在高度、體量、色彩、風格等方面與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二)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時,不得破壞歷史文化風貌;

(三)不得新建工業企業,現有工業企業應當有計劃遷移。

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建設控制範圍內新建、擴建、拆建建築,其建築容積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異地補償。

第五十三條 海島舊漁村及鎮區更新改造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海島生態環境脆弱和市政設施承載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嚴格控制商品住宅開發建設。

第五十四條 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海島建築退讓海岸線距離,可結合各海島開發建設實際情況,由法定規劃確定。

為確保海島景觀資源向公眾開放,沿海部分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向公眾開放的屋頂平台或者綠化休憩觀景空間。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規劃部門批准前應當在政府網站、建設項目現場和報紙等媒體進行公示,必要時,可以採取座談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一)修改已預售或者銷售的商品房開發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

(二)申請已預售或者銷售的商品房開發項目的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

(三)規劃部門認為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款規定確定公示內容。

批前公示的事項,如涉及項目用地範圍內業主共有部分、專有部分變動的,申請人應當先將擬申請事項的內容送達利害關係人,按物權法相關規定徵求意見並進行表決,並採用合法的形式對其全過程予以證明,但涉及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基礎設施的項目除外。

第五十六條 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通信、管線、人防設施等大型地下工程項目,應當持批准文件和技術資料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持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與地面建設工程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應當與地面建設工程一併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相關的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地下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依法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向人民防空、消防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民防空、消防報建審核;向市建設部門辦理施工圖審查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築、市政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通過後兩年內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超過兩年的,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方案審查。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兩年內按規定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按照規定不需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兩年內開工。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續期限不超過兩年。

未申請延期或者延期後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管理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範圍內的規劃許可的內容已全部完成;

(二)應當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委託具有城市規劃測繪資格的測繪單位按照《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等相關規定的要求及內容完成規劃條件核實測繪,具有有效的《珠海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測繪記錄冊》(以下簡稱測繪記錄冊);

(四)其他依法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以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

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所有建設工程應當同時申請規劃條件核實。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可同時申請規劃條件核實。

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設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申請分期規劃條件核實的,分期不得超過兩次。申請分期規劃條件核實的,應當完成分期規劃條件核實範圍內規劃許可的全部內容。

第六十一條 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珠海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

(三)測繪記錄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六十二條 測繪記錄冊是市規劃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的重要依據。

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規劃條件核實測繪工作職責,如實反映建設工程現場狀況,出具規範的測繪記錄冊,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測繪記錄冊存在與建設工程現狀不符或者內容錯誤的,測繪單位應當重新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測繪或者作出訂正説明。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測繪單位領取測繪記錄冊,並在測繪記錄冊簽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市規劃部門提出規劃條件核實申請。

逾期未申請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測繪單位進行現場核實,確認測繪記錄冊的內容與建設工程現場狀況相符,取得現場核實意見。

測繪單位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現場核實意見。現場核實意見的有效期為十個工作日。

未取得現場核實意見或者現場核實意見無效的,市規劃部門不予受理規劃條件核實申請。

第六十四條 建築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當核實建築工程的用地位置、建築邊界、建設規模、建築層數、建築層高、建築高度、標高、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覆蓋率)、綠地率(綠化覆蓋率)、規劃總平面佈局、規劃使用功能、主要公共配套設施等強制內容。

建築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的評定標準按照《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市政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當核實建設工程的用地位置、建設邊界、建設規模、線位、標高、規劃總平面佈局、規劃使用功能等強制內容。綜合管廊還須核實其管徑。

市政工程的配套建築工程的規劃條件核實,參照建築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的有關規定辦理。

市政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的評定標準按照《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臨時建築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當核實以下內容:建築邊界、建設規模、建築層數、規劃使用功能。

臨時建築規劃條件核實的評定標準按照《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臨時改變舊工業建築使用功能項目應當在消防驗收前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取得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不得進行消防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原有建築的規劃條件核實測繪及規劃條件核實包含以下內容:各項地形要素、建築層高、建築層數、建築邊界。

加建建築的規劃條件核實測繪及規劃條件核實包含以下內容:各項地形要素、建築層高、建築層數、建築邊界、建設規模。

臨時改變舊工業建築使用功能項目規劃條件核實的評定標準按照《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建築工程的規劃條件核實應當進行現場勘查,市政工程可不進行現場勘查,但市政工程的配套建築工程除外。

規劃條件核實應當對測繪記錄冊反映的建設工程現場狀況與規劃條件及規劃許可要求不符的內容進行現場勘查,現場勘查採用重點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對測繪記錄冊反映的建設工程現場狀況與規劃條件及規劃許可要求不符的下列內容應當進行重點檢查:

(一)地下室、架空層、首層、頂層、屋面;

(二)配電房、水泵房、垃圾房、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

(三)停車庫、地面停車位、出入口。

對測繪記錄冊反映的建設工程現場狀況與規劃條件及規劃許可要求不符的其他內容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第六十九條 規劃條件核實不合格的,市規劃部門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通知書》,説明不合格的內容、規劃條件核實意見和法律救濟途徑等。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通知書》要求對不合格的內容進行改正,向市規劃部門提交改正情況報告。

對無法改正且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規劃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無法改正但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市規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現場顯著位置進行現場公示,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七十條 建設工程申請再次規劃條件核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進行現場公示的,現場公示無異議或者已依法處理完畢;

(二)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已執行完畢;

(三)建設工程經過改正的,已取得測繪單位重新出具的測繪記錄冊。

第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條件核實規定和規劃條件的,市規劃部門應當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

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的,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及房屋權屬登記。

第四節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七十三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應當依據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

村莊各項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在村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自建住宅應當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其他建設項目應當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確需佔用農用地進行村民宅基地住宅、村鎮企業、村莊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相關用地應當納入村建設用地範圍管理。

第七十四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申請主體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負責接收申請材料,報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市規劃部門負責受理、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部門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依據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或者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審查村民擬建住宅是否在地質災害防治安全區域內。

市規劃部門可以委託鎮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的,應當向鎮、街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

(三)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還應當提交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相關材料;

(四)擬建房屋地形圖或者準確的鄰里關係尺寸圖;

(五)施工圖文件;

(六)申請人户口簿和身份證明材料。

第七十六條 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設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作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決定的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十七條 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向鎮、街村居建設管理服務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由規劃部門進行核實,並由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竣工備案。

市規劃部門可以委託鎮、街對村民宅基地建設工程進行核實。

第五節 臨時用地與臨時建設規劃管理

第七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臨時建設用地的,應當取得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審核意見後,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涉及村集體土地的,還需經村民會議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由屬地區政府、村委會和土地使用者簽訂三方臨時用地合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臨時用地合同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因搶險救災等需要臨時使用建設用地的,可先行臨時使用土地,但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或者按上述程序補辦手續。

第七十九條 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兩層且高度不得超過七米,但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二)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四)不得辦理權屬登記以及轉讓、抵押、交換、贈與。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已經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申報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與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功能一致;

(二)臨時市政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

(三)工業(物流)園區和港區內,因生產和消防、安全需要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四)已建建築因使用需要確需加建的雨棚、消防樓梯、圍牆等簡易附屬建築物、構築物;

(五)商品房屋項目用地範圍內的臨時售樓部;

(六)村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用於發展村集體經濟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第八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取得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的臨時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辦理延期手續。

第八十二條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需提供規劃條件核實手續以及由我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證明,並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臨時建設工程辦理延期手續後,無需重新辦理新的規劃條件核實手續。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取得延期許可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三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範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區政府、鎮政府、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互相協助,共同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

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拌混凝土、預製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第八十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部門官方網站公佈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六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後的規劃違法行為,並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政府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政府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政府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第八十七條 區政府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強制拆除。

第八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報告;

(二)調閲或者複製相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説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採取的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者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八十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十條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者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批准文件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准文件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佈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樑、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佈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樑、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建成的違法建設工程,建設內容符合相關規劃的,可在行政處罰履行完畢後補辦規劃許可手續。

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可在行政處罰履行完畢後辦理規劃核實。

第九十三條 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政府應當建立建設項目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第九十四條 市規劃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政府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九十五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政府認為建設項目規劃違法行為屬於尚可採取補辦規劃許可手續的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案件調查或者作出決定前徵求市規劃部門規劃鑑定意見,市規劃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規劃鑑定意見。

第九十七條 根據《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不能拆除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拆除影響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管線的主體結構和使用安全,或者拆除影響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管線的主體結構和使用安全;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者地理環境難以進行拆除;

(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後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執行拆除存在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機構協助確定的重大、複雜問題的,可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機構技術參考意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書面技術參考意見。

第九十八條 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按照規定處理終結後,可依法予以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規劃條件核實、竣工驗收、權屬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規劃部門應當將違反城鄉規劃行為信息通過入門網站等向社會公佈,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限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參與城鄉規劃建設活動。

第一百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規劃許可的,由市規劃部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並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佈。

第一百零一條 測繪單位出具質量不合格的測量報告及附圖的,由規劃部門責令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規劃部門應當告知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根據相關情形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一百零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和規劃條件要求建設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並按時移交給相關單位使用和管理。

對於商品房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按規定建設或者不按時移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不予解除商品房預售款,並將該不良行為納入房地產開發單位信用檔案。

未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責令限期建設,逾期仍未建設的,由市規劃部門處以罰款。罰款的數額按照應建公共配套設施工程面積與住宅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乘積的二倍計算。

第一百零三條規劃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處以罰款的,建設工程造價按照違法建設查處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建設工程參考造價計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公佈參考造價的其他建設工程,按照施工合同造價或者施工結算造價計算,或者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一百零四條 根據《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違法建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的,違法所得按照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確定,房屋工程按照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不能以房屋價格計算的其他工程,按照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確定。

沒收實物的,應當在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中予以沒收。

第一百零五條根據《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不能拆除,具有下列不宜沒收實物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一)難以分割使用或者無法單獨確定權屬的;

(二)沒收實物影響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管線其他部分使用的;

(三)屬於擅自改變規劃使用功能等違法行為不適宜沒收實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條 查處違法建設需要計算違法建設面積的,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規劃文件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建築面積數計算;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增加的建築面積數計算;

(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建築高度增加但建築面積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與許可建築高度的比值乘以許可的建築面積數折算;

(四)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建築位置與許可不符但建築面積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

同時有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兩種以上情形的,違法建設的建築面積分別計算或者折算後累計。

第一百零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築物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直至改正為止。

第一百零八條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於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存續期間和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之日起兩年內實施。

《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零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2015年2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施行的《珠海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辦法》(市政府令第1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