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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檢查有哪些規定

一、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檢查有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檢查有哪些規定

為保障和監督本大隊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開展,避免和糾正執法的偏差和失誤,保證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1.大隊長負責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領導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日常工作。

2.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項內容:對本大隊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進行監督;對本大隊行政執法人員的選拔、任用、考核等進行監督;對本大隊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有關的行為進行監督;對本大隊的重大工作決策或專項工作計劃的實施進行全程監督。

3.實施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具體方法如下:①接受社會監督。設立公開監督舉報電話,號碼為5689338,由專人負責記錄;建立走訪制度,定期進行執法隊員勤政廉政情況考核;不定期召開座談會,請有關代表和特邀監督員參加,徵求羣眾意見和接受社會監督。②內部自律制約。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執行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加強內部監督檢查。

4.實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監督制度。監督人員對行政執法公開內容有監督權,審核權,糾正權。有問題建議權及解決權,對拒不糾正錯誤的集體和個人有向上一級反映的權力和義務

5.本大隊在實施內部監督過程中,對違規違紀行為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根據違規違紀情況,責令違規違紀者作出檢查或調離執法崗位;根據違規違紀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上報主級部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辭退、開除公職等處分;違規違紀者的行為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是指我國的相關行政單位或公安單位,對相關的違法人進行相應的處罰措施。這類處罰也應符合我國辦案監督的相關規定,對處罰的結果內部進行積極的監督和審查制度,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和相應的辦案程序進行辦理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