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監督檢查文書檔案的管理辦法
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監督檢查文書檔案的管理辦法
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監督檢查文書檔案的管理辦法確定了立卷歸檔和文書檔案管理的要求,規定了各級物價監督檢查機構都要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管理文書檔案,辦案人員應在結案後及時將全部案件材料按規定整理,移交給檔案管理人員;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裝訂歸檔等內容,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物價局(已變更)
文 號:價檢字[1989]819號
頒佈時間:1989-11-14
實施時間:1989-11-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價格監督檢查文書檔案(以下簡稱文書檔案)的管理,提高文書檔案工作質量,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文書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書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嚴肅、認真、細緻;
(二)一案一卷,文電合一;
(三)材料齊全,手續完備;
(四)科學編目,以利檢索;
(五)裝訂規範,易於保護。
第三條 立卷歸檔包括以下:
(一)立案:價格檢查備案表、價格檢查登記表、舉報記錄表、立案呈批表、交辦案件通知書、移送案件呈報表、移送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通知書等。
(二)調查材料:調查筆錄、勘驗筆錄、委託調查函、委託鑑定書、查證提取材料登記表、調查終結報告等。
(三)定案處理:案件討論記錄、價格違法案件處理審批表、處罰決定書、強行劃撥通知書、變賣商(產)品清單、吊銷營業執照建議書、行政處分建議書、追究刑事責任建議書等。
(四)結案:結案登記表、罰沒款收據、送達回證、處理案件備案登記表等。
(五)提起復議或訴訟的案件的有關:
1.複議:複議立案登記表、不予受理複議通知書、調取材料通知書、補充調查通知書、延期複議通知書、複議案件處理審批表、複議決定書等。
2.物價監督檢查機構製作的答辯狀、上訴狀等。
3.被處罰單位或個人製作的複議申請、起訴狀、上訴狀等。
4.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裁定、通知書等。
(六)其他材料。
第四條 各級物價監督檢查機構都要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管理文書檔案。條件具備的應建立檔案室。
第五條 各級物價監督檢查機構的負責人對本單位、上級物價監督檢查機構對下級物價監督檢查機構的文書檔案管理,應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應予以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應予以批評,限期改進。
第六條 立卷歸檔應按文書形成的先後次序排列,即:查處階段(立案檢查登記、調查材料、定案處理結論、其他複議階段和訴訟階段(提起復議、訴訟的案件)的順序排列。
第七條 卷內文件應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後;原件在前,複製件在後;批覆在前,請示在後;重要文件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後的順序排列。
第八條 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材料應與有關一起隨卷裝訂。
第九條 送達回證、罰沒款收據及處理案件備案登記表等附卷後。
第十條 卷內文材料頁號及目錄的編寫:
(一)所有文材料按其排列順序逐頁在文材料的右上角用阿拉伯數字編寫頁號;
(二)卷內文材料目錄按卷內材料的排列順序和內容填寫。
第十一條 辦案人員應在結案後及時將全部案件材料按規定整理,移交給檔案管理人員;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裝訂歸檔。
第十二條 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一般為十五年,重要卷宗可視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 文書檔案材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壞。對遺失、損毀文書檔案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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