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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如何面對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煤礦企業應當接受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幫助企業排查重大安全隱患,做到及時整改,依法安全生產。對於不具備安全條件私自生產的煤炭企業,要強制進行關閉,保護員工和周邊羣眾的人身安全。

煤礦企業如何面對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煤炭法律、法規,掌握有關煤炭專業技術,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第五十五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或者用户瞭解有關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閲有關資料,並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用户對依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第五十六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對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違反煤炭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煤礦企業應當貫徹國家有關煤炭企業准入條件、辦礦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並擬定企業的實施細則。配合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依法組織恢復生產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