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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有什麼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有什麼規定?

第六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閲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閲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條 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第六十五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六條 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資源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七條 取得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人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 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並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機關日常行政管理活動中的重要內容。行政機關能否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與人民羣眾的利益密切相關,也直接影響到政府的形象,關係到能否建立一個廉潔、高效和法治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