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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規範

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規範

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規範

為規範外商投資企業的市場準入和經營行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經濟户口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則。

頒佈單位: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號:蘇工商[2008]51號

頒佈時間:2008-06-11

實施時間:2008-06-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外商投資企業的市場準入和經營行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經濟户口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江蘇省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簡稱蘇州工商局,下同)系統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對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範、文明和委託與屬地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蘇州工商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處負責指導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工作。各直屬局、分局外資(監管)科負責實施對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並做好對所屬基層工商分局(所)指導、監督檢查任務的佈置、督查。

其中市區直屬局、分局經蘇州局委託後實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基層工商分局(所)應按照經濟户口網格化管理所定職責,對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指定專門人員配合上級局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行政執法權並已獲得執法證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

(2)與被監督檢查的外商投資企業無直接利害關係。

第七條 各直屬局、分局及其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職責和省局《經濟户口管理辦法》規定,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直屬局、分局職責:

(1)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户口分類管理、專項檢查佈置,及對下的指導、督查工作;

(2)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檢驗工作;

(3)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催繳工作;

(4)查處外商投資企業違反登記事項的行為;

(5)完成上級機關佈置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基層工商分局(所)職責:

(1)按規定和監管需要對轄區內外資企業(含列入警示和退出督查的企業)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2)可根據登記機關的委託辦理年檢;

(3)依法以自己名義或根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託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章 監督管理程序與內容

第八條 蘇州工商局系統各級外資監管部門應遵循登記管理與屬地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能制定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第九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根據下列情況開展:

(1)根據制定的監督檢查計劃實施;

(2)根據上級機關的部署和要求實施;

(3)根據舉報(投訴)人的舉報(投訴)實施。

第十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檢查必須由兩名以上符合條件的人員實施,並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時可履行下列職權:

(1)對生產經營場所依法實施現場檢查,並製作現場檢查記錄;

(2)要求當事人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

(3)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現場檢查記錄、調查筆錄和其他書面材料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及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並註明檢查日期。

第十二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登記事項是否與實際情況相一致;

(2)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章程約定的期限繳清出資;

(3)有無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行為;

(4)有無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行為;

(5)有無需通過前置許可審批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並在有效期內的行政許可證件或批准文件;

(6)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7)是否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或在年檢中是否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8)企業成立後是否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

(9)是否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可通過省工商局經濟户口查詢系統查詢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信息,並與實際情況進行核對。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電子台帳和其他相關台帳,並在監督檢查後三個工作日內及時、如實記載檢查情況。對涉及違反外資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報各被授權局立案調查和處罰。其它違法行為由各基層工商分局(所)通過書面形式報所屬直屬局、分局立案調查和處罰。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配合對外商投資企業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中的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經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蘇州工商局系統的外資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轄區內下列外商投資企業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

(1)以自己名義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2)以自己名義依法登記的從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委託經營管理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

(3)受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委託進行監督管理的各類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第十六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可由授權局實行委託管理。

經委託的直屬局、分局和基層工商分局(所)可以委託局的名義對下列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1)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登記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2)委託局指定管轄的其他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程序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蘇州局有關程序方面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被授權局對一般程序案件應當實行一案一委託,委託案件使用格式化委託書。市區直屬局、分局和基層工商分局(所)在立案時,應當事先取得蘇州局的委託。

第十九條 對需要立案查處的案件,各局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為案件承辦人,依法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經被授權局分管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局長批准,緊急情況下可先經口頭批准或事先授權或委託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扣留、封存等強制措施,但應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並將情況在審批文書中註明。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員應當寫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並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

由各被授權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直接將案卷材料報案件核審機構核審。

被委託的市區直屬局、分局和基層工商分局(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應將案卷材料報送被授權局外資登記管理機構初審後,報法制機構核審。

第二十二條 在通過法制機構核審並經分管局長同意後,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填寫加蓋各被授權局印章且有編號的《行政處罰告知通知書》、《聽證告知書》等,送達當事人,並同時告知外商投資企業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各被授權局的意見,經分管局長審批同意後,由各被授權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市區直屬局、分局和基層工商分局(所)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被授權局的要求,協助履行案件告知、罰沒款(物)追繳、行政複議(訴訟)應訴等職責,保證案件順利結案。

第二十五條 委託查處案件所引起的行政訴訟,由被委託局指定專門人員協助或代表委託局應訴,應訴結果計入被委託局年度考核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中的處罰糾正

第二十六條 核審時發現有下列情形的,被授權局應當作出行政處罰糾正決定:

(1)市區各直屬局、分局或基層工商分局(所)執法人員辦理的未經委託而應當由各被授權局直接查處的案件;

(2)違反法定程序查處的案件;

(3)案件定性或處罰幅度不當的案件;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二十七條 各被授權局可在下列環節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糾正:

(1)在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審批表》或《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報各被授權局審批或備案後;

(2)在《行政處罰告知通知書》送達後,當事人向各被授權局陳述、申辯後,查證屬實的;

(3)在案卷呈送各被授權局後,各被授權局發現有違法行政、不當行政行為或處罰缺乏依據的;

(4)各被授權局在行使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對未結案件進行抽查時發現有違法行政、不當行政行為或處罰缺乏依據的;

(5)其他需要予以行政執法糾正的環節。

第二十八條 各被授權局實施行政執法糾正,應當製作《行政處罰糾正通知書》。

《行政處罰糾正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通知單位、被通知單位、糾正的內容和依據、糾正的期限。

第二十九條 收到《行政處罰糾正通知書》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予以糾正,並於糾正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發出《行政處罰糾正通知書》的機關報告結果。

第三十條 蘇州局開展不定期的案件評審,並將案件質量評審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中的材料歸檔

第三十一條 監督管理中的各類材料作為行政行為的記載,應如實、完整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 監督管理中的材料分為年度檢驗材料、案件處罰材料、監督管理檢查材料,等等。

第三十三條 企業年度檢驗材料包括:

(1)年檢報告書;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經營範圍中有屬於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提交加蓋企業印章的在有效期內的相關許可證件、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4)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5)營業執照副本;

(6)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應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的副本複印件;

(7)其他國家工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案件處罰材料包括:

(一)逾期年檢簡易程序案件處罰材料:

(1)立(銷)案審批表;

(2)授權(委託)書;

(3)詢問(調查)筆錄和其他各類證據材料;

(4)案件呈批表;

(5)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

(6)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7)罰款收據複印件;

(8)與案件有重要關聯的其他材料。

(二)未年檢吊銷案件處罰材料

(1)催檢公告和經郵局蓋章的催檢通知郵寄清單;

(2)立案審批表和擬吊銷企業名單;

(3)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5)聽證公告和經郵局蓋章的公告郵寄清單;

(6)行政處罰吊銷公告;

(7)《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經郵局蓋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郵寄清單。

第三十五條 監督管理檢查材料包括:

(1)監督管理檢查計劃及相關文件;

(2)經檢查人和企業簽字蓋章的各類檢查(回訪)表;

(3)《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

(4)各類檢查情況彙總或總結材料;

(5)監督管理檢查中形成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三十六條 監督管理的材料歸檔遵循分類歸檔原則。

歸入企業登記檔案的材料包括:企業年度檢驗材料,被吊銷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年檢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等。

歸入各被授權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業務主管部門業務檔案的材料包括:監督管理檢查材料,各類案件處罰材料。

第七章 監督管理中的紀律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1)無故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2)索取或者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個人利益;

(3)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

(5)為正在被查處的企業説情或者通風報信;

(6)酒後實施監督檢查;

(7)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江蘇省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範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