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幹部培訓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幹部培訓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幹部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教學質量,適應計劃生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已更名)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6-18
實施時間:1991-06-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幹部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教學質量,適應計劃生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訓中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領導下的事業單位,是計劃生育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其業務工作接受省(區、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接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宣傳教育司的檢查評估。
第三條 培訓中心工作的基本方針是:堅持各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做好乾部培訓工作,為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服務。
第四條 根據成人、在職、定向教育的特點,堅持學用結合、按需施教的原則,以崗位培訓為主,堅持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開展培訓,提高計劃生育幹部隊伍的素質。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五條 培訓中心的基本任務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對計劃生育幹部進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進行人口理論、計劃生育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及計劃生育醫學等專業知識教育,使各級計劃生育幹部適應本崗位的工作要求。
第六條 培訓中心的工作職責是:
1.負責對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正副主任及地(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科級幹部的崗位培訓及多種形式的短期培訓;
2.指導地(市)、縣培訓基地的培訓業務,幫助解決有關問題;
3.組織編寫適合本省實際情況的各類短訓班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講義和教材;
4.負責地(市)、縣師資培訓,開展教學研究,總結交流辦學經驗;
5.落實聯合國人口基金合作項目的有關活動;
6.完成省計劃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幹部教育培訓任務。
第三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根據培訓中心工作需要,確定相應的機構和編制。一般可設辦公室、教務科、總務科等部門。也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教研室或學科組。
第八條 培訓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培訓中心主任按照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中心的思想、行政、業務工作全面負責,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條 培訓中心應配備具有較高素質的教學管理人員和與教學任務相適應的合格的專業教師,並可根據教學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兼職教師。各類人員比例要合理,並保持相對穩定。要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一支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計劃生育事業,瞭解計劃生育工作實際,既會教書、又會育人的師資隊伍。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條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優化教育培訓環境,建立良好的學風和教學秩序。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教學、教務、考績、學籍等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建立課程教學質量評估制度,做好培訓效果的追蹤調查與檢查評估。保證幹部教育培訓目標的實現。
第十三條 建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幹部培訓檔案,向有關部門提供相應的幹部資料。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培訓中心舉辦的某些培訓班,可在政策允許範圍內適當收取學雜費,所收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用於改善辦學條件,發展教育事業。
第十五條 培訓中心的教育培訓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核撥。要根據承擔的教育培訓任務,安排相應的經費,以保證工作的開展。
第十六條 認真貫徹艱苦奮鬥、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設備、物資管理
第十七條 培訓中心接受聯合國人口基金援助的設備和物資,要遵守有關規定,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要建立設備檔案,登記造冊,健全出入庫和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加強對培訓設備的保養和維修,充分發揮現有設備在教育培訓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九條 對設備、物資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凡需要報廢的設備,須申請上報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可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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