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守護百歲老人的餘生 | 普法嘉油站
百歲長者龔某某的在世子女共有四人:姚大姐、姚二姐、姚三姐、姚四姐。龔某某自2004年起就與姚大姐共同生活居住,也由姚大姐進行照顧。2020年開始,龔某某精神狀況惡化並罹患認知症。姚二姐、姚三姐、姚四姐三姊妹以姚大姐私自佔用動遷補償款,對姚大姐不信任為理由明確反對由姚大姐擔任監護人,但同時三姊妹又拒絕擔任監護人,致使龔某某的監護人無法確定。百歲老人餘生的安寧與幸福,維繫於選任監護人一事上。故姚大姐在法院宣告龔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指定其擔任龔某某的監護人。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姚大姐是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龔某某近親屬,且是唯一一位自願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雖然龔某某其他子女反對由姚大姐擔任監護人,但均拒絕擔任監護人,且對異議理由未能提供依據,故法院對龔某某其他子女的意見不予採納。申請人姚大姐申請擔任監護人,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同時為了妥善保護龔某某的利益,法院引導申請人姚大姐主動接受其他近親屬對其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法院最終判決指定姚大姐擔任龔某某的監護人,監護人姚大姐應定期向姚二姐、姚三姐、姚四姐公示上一月度的龔某某人身及財產監護情況。
典型意義
該案在堅持“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基礎上,破解其他子女無理抵制選任監護人的困境。同時為了營造良好監護氛圍,該案積極引導候選監護人同意接受其他近親屬監督,並最終以判決判項形式明確了事中監護監督機制,通過子女之間的監護監督、合理管理、遇事協商,保護百歲老人的財產權益,避免家庭矛盾的發生,為處理該類型監護爭議案件審理提供了可複製的探索經驗。
法官説法
百歲老人的監護權之爭表面上只是一個冰冷的法律糾紛,但背後卻是子女對老人不可或缺的愛與責任。
一、重視監護問題,瞭解監護相關法律規定
老人晚年考慮最多的,往往是自己的財產如何傳承給下一代,很少會考慮自己晚年的監護問題,甚至很多老人並不瞭解監護制度。實際上,監護制度對老年人非常重要,事關老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關於自身人身、財產等相關事務的處理問題。
二、老人可以用意定監護制度規避無人監護風險
我國《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意定監護制度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意定監護制度是指老人在意識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有些孤寡老人或者子女定居國外、長期不在身邊的獨居老人,通過意定監護制度可以為自己選定監護人,以避免將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無人監護的情況發生。
三、發生監護權糾紛,應依法確定監護人
如果老人沒有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確定監護人,當老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應當依法確定老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民法典》規定,原則上應當首先由老人的配偶擔任監護人,如果配偶沒有監護能力,則應當由老人的子女擔任監護人,如果老人子女眾多,且對由誰作為監護人存在爭議的,可以由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四、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擔任老人的監護人時,更多的是一種責任和義務,同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老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老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老人的財產。監護人也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老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老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老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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