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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嗎

學校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嗎
學校不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學校,根據我國民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學校與學生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由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