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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生的監護人類型

法律1.34W
留守生的監護人類型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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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生的監護人類型




    1、隔代監護型



    隔代監護型,即指在農村地區父母雙雙外出打工,孩子則是由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隔代長輩來進行監護,負責照料、照管留守兒童的日常生活起居、學習情況和安全問題等等。這是當前我國農村地區比較常見的一種留守兒童監護現象。隔代監護型,使得留守兒童依偎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身邊,具有親情方面的優勢。



    但是正因為這種血緣關係,使得監護人對留守兒童過分溺愛,出現“重養輕教”、“施教不當”等問題。再加上祖父母輩與留守兒童之間年紀相差大,在照管留守兒童方面往往體力不支;並且由於他們文化程度和教育背景不高,所以對於留守兒童的智力培養、學習管理方面顯得力不從心。所以,隔代監護型也成為當前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現狀中比較嚴峻的問題。



    2、單親監護型



    單親監護型,即是由父親或母親一人在家撫養的類型。農村父母外出務工時,大部分是一個家庭只出去一個。當父親或母親出去時間較長時,孩子則由另外一方父母進行照顧、撫養和教育,由另一方行使監護權,在很大程度上就相當於兒童生活在一個準單親的家庭中。



    這種監護類型在目前我國農村地區是比較常見的,並且多數是父親外出,由母親監護的情況較多。這樣的生活環境對於留守兒童的成長與發展顯然是有弊端的,因為父母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往往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比如父親可以教育孩子勇敢,母親教育孩子細心等。



    3、同代監護型



    同代監護型,即是由於父母雙雙外出打工,家裏則是由年齡稍大的兄長、姐姐、堂兄或堂姐來照顧年紀稍小的弟弟妹妹。這種方式相對而言較少,但是也存在。這種監護方式下,由於監護人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未成年人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自然也不能承擔法律責任,所以這種監護方式如同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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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確定監護或監護缺失



    此外,我國農村地區還有少部分留守兒童根本沒有臨時監護人監護,而是自己獨自生活,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他們通常是初中或初中以上的孩子,這一部分留守兒童有的是自己照顧自己,有的則還要照顧較小的弟妹。



    雖然這些兒童在留守兒童中所佔比例不大,但是他們的防範意識和防護能力普遍較弱,導致患病不能及時醫治和受到意外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一是容易被拐賣,二是留守女孩很容易成為被性侵害的對象。再加上這些留守兒童正處於青春發育期,通常自律性較差,情感波動較大,是非明辨力差,在父母監護缺失的狀態下稍有不慎就會淪為問題青少年。



    留守生的監護人類型屬於隔代監護,留守兒童的定義就是父母雙方都不在家裏面撫養孩子,因為生活所迫所以要到外地打工賺錢,這類孩子屬於留守兒童,一般都是和家裏的爺爺奶奶一起生活,所以屬於典型的隔代監護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