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與指定監護人的區別與職責?
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聽起來很相似,其職責也大致相同,但是這兩者就近有什麼區別呢?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指定監護人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指出法定監護人與指定監護人的區別與職責的相關知識。
一、什麼是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什麼是指定監護人
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設定指監護人是為防止一些未成年人,沒有父母,也沒用親人。這時的監護人就由法院指定,一般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朋友、所在街道社區的管理人員等。
三、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法定監護人與指定監護人都對被監護人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指定監護人還是要相對可靠一些。但事情都有特殊性,還希望當事人可以找到當地政法機構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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