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幾歲需要監護人?
贍養老人問題歷來為社會所重視,而我國法律也對老人生活上的規定不斷完善和完整。按照我國民法規定,老人是可以有監護人的,不禁有人會問,老年人幾歲需要監護人?老年人監護人有什麼要求嗎?本站小編為您帶來詳細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上所述,“老年人幾歲需要監護人”的是並不成立的,我們可以看出敏法所規定的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的欠缺者,其中除了未成年人之外,均沒有年齡的限制條件。如果老人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表現為精神疾病,阿茲海默病等,就需要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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