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解析一起母親去世對其生前遺囑部分子女不認可引發的房產分割案例
原告訴稱
趙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趙某傑依法繼承位於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的六分之一,合計169.7萬元;2.趙某賢、趙某鵬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趙某賢與吳某系夫妻,育有我和弟弟趙某鵬。吳某於2018年1月14日去世,留有兩套房屋且並未處置。我近日得知兩套房屋已被出售,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我不同意趙某鵬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鵬答辯稱,不同意趙某傑的訴訟請求。應當按照趙某賢和吳某訂立的遺囑進行繼承。因涉案房屋已出售,我請求判令:1.趙某鵬依法繼承吳某位於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的全部份額,合計509萬元;2.趙某傑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趙某賢答辯稱,不同意趙某傑的訴訟請求,同意趙某鵬的訴訟請求。我與吳某共同訂立了遺囑,本案應當適用遺囑繼承,趙某傑對涉案房屋沒有繼承權。
法院查明
趙某賢與吳某系夫妻,二人育有趙某傑、趙某鵬,另有一女在襁褓期夭折。吳某於2018年1月14日去世。吳某父母均早於吳某去世。
位於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原登記在趙某賢名下。2018年10月15日,趙某賢與遲某坤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出售,售房款為630萬元;2019年1月7日,趙某賢與寧強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二號房屋出售,售房款為388萬元。趙某賢表示兩套房屋售房款交由趙某鵬代為保管,趙某鵬不持異議,確認售房款目前確由趙某鵬保管。
趙某傑、趙某賢、趙某鵬均認可兩套房屋屬於趙某賢和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已出售的事實和價款無異議。趙某傑和趙某鵬均要求繼承吳某的遺產份額,並以售房款1018萬元為依據主張各自繼承份額對應的價款。
訴訟中,趙某傑主張按照法定繼承,由趙某賢、趙某傑、趙某鵬共同繼承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中屬於吳某的份額,趙某傑應繼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張繼承折價款169.7萬元。趙某賢、趙某鵬不同意,表示本案適用遺囑繼承,並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遺囑。該遺囑內容為:……二、將一號和二號房屋由兒子趙某鵬繼承。特此留據。遺囑人:趙某賢吳某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遺囑中趙某賢、吳某簽名處各有一枚手印。趙某賢表示該遺囑是吳某在住院之際提出訂立的,是趙某賢和吳某共同的意思表示,立遺囑時無其他人在場。該遺囑由其書寫,吳某簽字。兩枚手印分別系其與吳某所摁。
同時,趙某賢提交了證人金某的視頻光盤,證明吳某曾向其表示將兩套房屋留給趙某鵬。趙某傑不認可該遺囑的真實性,亦不認可金某視頻光盤的真實性,提出對吳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鑑定,後因無法找尋合適的比對樣本,撤回對遺囑中吳某簽名真實性的鑑定申請。但趙某傑提出該遺囑缺乏見證人,無吳某書寫的落款日期等問題。
同時,趙某傑認為該遺囑訂立不符合常理,一是在其與趙某賢多次溝通中,趙某賢從未提出過遺囑一事;二是在其與趙某賢的其他訴訟中,趙某賢未將遺囑作為證據提交;三是趙某賢曾向其表示未訂立遺囑,趙某傑有權利繼承兩套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對於上述陳述,趙某傑未提供相關證據。對於趙某傑的質疑,趙某賢表示自己尚健在,想保密該遺囑,且沒有必要將此事公開。
與此同時,趙某鵬表示按照遺囑其可繼承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吳某的全部份額,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張依法繼承折價款509萬元。由於目前售房款均由其保管,本案中不要求實際支付。趙某賢亦表示全部售房款繼續由趙某鵬保管,無需交付給趙某賢。
為證明對吳某盡到了充分的贍養義務,趙某傑申請證人張某出庭作證。趙某賢、趙某鵬對證人身份及證人證言真實性均不認可,並表示證人張某與趙某傑之夫王某昊是親密朋友關係,二人有經濟往來,且與吳某並不熟悉,吳某將去世後的安排告知外人不合常理。
此外,法庭當庭撥打金某的聯繫電話,其表示系趙某鵬堂哥,見過吳某多次,約在2015年吳某聊過將兩套房屋留給趙某鵬,未提到趙某傑。趙某賢、趙某鵬認可金某的陳述,趙某傑不認可,表示金某在外地,也沒有明確吳某相關陳述的具體事項,故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趙某鵬持有的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共1018萬元售房款,其中509萬元屬於吳某的遺產,由趙某鵬繼承。
駁回趙某傑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第一,關於吳某的遺產範圍,雙方均認可一號和二號兩套房屋系吳某和趙某賢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不持異議。現吳某已去世,繼承事實確已發生。按照法律規定,兩套房屋的50%為吳某的遺產。
第二,關於吳某的遺產繼承應按何種方式進行,趙某傑表示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其可繼承全套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故主張繼承售房款169.7萬元。趙某賢則主張按照吳某和趙某賢共同訂立的遺囑進行,吳某的份額由趙某鵬繼承。趙某傑對趙某賢提交的遺囑真實性不予認可,訴訟中提交對吳某字跡真實性鑑定申請,後撤回,未提供任何相反證據;僅表示涉案遺囑中無吳某簽署的日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遺囑訂立的形式要件。
該遺囑雖然是趙某賢所寫,但該遺囑上有吳某簽字,且趙某賢與吳某系夫妻關係,處分的是雙方共同財產,可以認定趙某賢與吳某基於處分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訂立了一份遺囑。從該遺囑形式上看,遺囑內容明確,立遺囑人姓名、時間等要素完備,能夠確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趙某傑雖然不認可遺囑中吳某簽名的真實性,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據此,法院依法採信趙某賢陳述,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並認定吳某在遺囑中對其遺產份額的處分合法有效。
依據該遺囑,涉案兩套房屋中吳某的全部份額應由其子趙某鵬繼承,趙某鵬主張吳某享有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並主張按照遺囑繼承吳某的全部份額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已出售,現趙某鵬主張繼承吳某份額對應的折價款509萬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趙某賢、趙某鵬均確認兩套房屋全部售房款在趙某鵬處,趙某賢同意將售房款交給趙某鵬代為保管,法院不持異議。趙某傑在本案中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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