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母土地上部分子女建房使用,其他子女起訴繼承分割案例
原告訴稱
齊某文、齊某斌、齊某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要求對位於北京市海淀區M號的房屋析產繼承;2、訴訟費由雙方依法分擔。
事實和理由:齊父、齊母夫妻倆均是北京城鎮居民,生前育有八個子女,分別是:大兒子齊某濤,二兒子齊某文,三兒子齊某斌,四兒子齊某新,五兒子齊某亮,六兒子齊某超,七兒子齊某飛,女兒齊某旭。1961年政府佔用了齊父、齊母夫妻的住房。經街道審批,補償給齊父、齊母夫妻一塊建設用地,齊父、齊母夫妻倆在這塊地上建造了兩間北房。
之後經過全家人共同出資、出力,將房屋翻建兩次,建成了現在的北京市海淀區M號的二層樓房(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總面積約250平米,齊父、齊母夫妻去世後,此房屋一直沒有析產繼承。且此房屋一直由齊某亮、齊某超、齊某飛使用。
被告辯稱
齊某亮、齊某飛、齊某超辯稱,涉案房屋屬於個人房產,因為父母去世之後,齊某亮、齊某飛、齊某超三人在經營飯館,1989年翻蓋,是齊某亮、齊某飛、齊某超投資一直到現在,因為父母在世時已經給原告分配房屋了,原告自己買了房子,分了現在的三居室。涉案房屋在父親在世時就已經析產了,各自都已經拿到了自己的房屋。因為齊某超沒成家一直和父母住,父母1983年去世後,齊某亮、齊某飛、齊某超三人就投資飯館,現在也是齊某亮、齊某飛、齊某超三人在經營,執照是齊某亮的,屬於個人財產。
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父母去世已經35年了,超過了最長的訴訟時效。原有的房產確實是父母在居住,但是沒有取得任何的產權證明,1989年齊某亮、齊某飛、齊某超三人翻建了原有房產,所以原有房產已經滅失不存在了。新建的房產只是沒有辦產權證。因為去辦理的時候,説要拆遷,所以就沒有辦理,但是我們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涉案房屋已經以齊某亮的名義進行了產權登記。齊某亮在1996年的時候辦過一次,但是材料丟失了。所以一直就沒有辦理。
父母一共生育了8名子女,齊某斌有房屋居住,女兒齊某旭出嫁,其他子女都已經安置了房屋。1989年齊某亮申請辦理房產登記手續都是以自己個人名義辦理的,與父母沒有關係,該房產是父母允許居住的,到1989年涉案房屋已經不是遺產了。
齊某濤辯稱,我認為這是父母的遺產,要求依法分割。
齊某新辯稱,認為應該進行繼承分割。
法院查明
齊父、齊母系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八個子女,即長子齊某濤、次子齊某文、女兒齊某旭、三子齊某斌、四子齊某新、五子齊某亮、六子齊某超、七子齊某飛。庭審中,雙方確認齊父、齊母均於1983年去世。
就涉案房屋的來源,雙方均確認系1961年政府拆除了齊父、齊母原來的房屋,並安置到M號,齊父、齊母在該處建蓋了房屋。齊某文、齊某斌、齊某旭主張涉案房屋曾進行過翻建,1989年最後一次翻建是所有子女出錢出力翻建成二層樓。齊某亮、齊某飛、齊某超則主張1989年翻建系該三人出資進行。但是,各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主張的具體的出資出力情況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
為證明涉案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遺產,齊某文、齊某斌、齊某旭提交了2012年10月18日的協議書、1989年6月居委會向海澱規劃局出具的書面材料複印件。協議書內容為“M號的父母留下財產,由齊某斌、齊某飛等支配”,齊某飛在該協議書上簽字。齊某文、齊某斌、齊某旭主張協議書內容為齊某斌書寫,由齊某飛籤的字。
齊某亮、齊某超、齊某飛主張該協議系齊某斌因離婚找到齊某飛需要出一個證明用於離婚向單位申請住房,齊某飛是在空白紙上籤的字,齊某斌自己寫的內容,但該三人就上述主張未舉證證明。1989年6月居委會向海澱規劃局出具的書面材料複印件載明:房屋一直沒有辦理房產證,望准以翻建。齊某亮、齊某超、齊某飛主張該證據可以證明是齊某亮在1989年申請翻建涉案房屋。
齊某亮、齊某飛、齊某超主張涉案房屋已經進行產權登記,權利人為齊某亮,並就此提交了1996年4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開具的證明、1999年居委員開具的證明、1989年城鎮居民臨時建築施工許可證。1996年4月8日及1999年7月13日的證明均載明:海淀區M號房產人齊某亮自有私房(南)混合結構6間面積120平方米,該處房產業已產權登記,經查核,房產確係該户所有,房產所有證正在辦理之中。
1989年城鎮居民臨時建築施工許可證載明齊某亮申請對M號6間私產房屋進行翻建。齊某文、齊某斌、齊某旭對上述證據真實性未予確認,並主張即使真實,也是因經營飯館時所需而開具,並非房屋所有權證明。
另查,涉案房屋目前尚無房屋所有權證書,雙方均確認涉案房屋並無安置分配手續。涉案房屋目前為二層樓,均用於經營飯館,齊某亮、齊某飛、齊某超主張該飯館由其三人經營,因用於經營,故其三人均未居住在涉案房屋內。齊某文、齊某斌、齊某旭主張每年從經營飯館收益中獲得分紅。
裁判結果
齊某文、齊某斌、齊某旭、齊某亮、齊某超、齊某飛、齊某濤、齊某新對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各享有八分之一財產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就涉案房屋的來源,雖經調查未查詢到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信息及檔案材料,但齊父、齊母及子女在涉案房屋已經生活了幾十年,且雙方均確認系1961年因政府拆除了齊父、齊母原來的房屋,並安置到M號,齊父、齊母在該處建蓋了房屋,故法院對涉案房屋的來源予以確認。鑑此,M號原始建蓋的房屋應屬齊父、齊母之遺產。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可以確認的是上述房屋最後一次翻建是在1989年,當時齊父、齊母均已去世,現並無證據顯示該次翻建系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故該次翻建並不影響遺產房屋的份額劃分。鑑此,涉案房屋應屬齊父、齊母之遺產,應由各繼承人均等繼承。但是,因涉案房屋目前尚無房屋所有權證書,且全部用於經營飯館,故無法進行所有權及居住使用方面的分割確認,法院僅能確認相應的財產份額比例。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因目前涉案房屋翻建的手續並非完備,如涉案房屋進行拆遷,本判決不作為拆遷補償依據,且對於該房屋是否存在違章建築及能否取得房產證一節,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相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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