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父母去世後因部分子女與父母生前共同生活,法院判決多分遺產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吳女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繼承人名下位於A室的房屋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繼承;原告要求三被告對原告25%的份額進行折價補償;2、請求法院判令被繼承人名下位於B室的房屋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繼承;原告要求三被告對原告25%的份額進行折價補償;3、請求法院判令位於A室的房屋自被繼承人去世後產生的房租(計算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繼承,其中原告應占25%的份額。
事實與理由:賈某江、林某夫婦均已去世,二人共育有三子一女,分別為賈某文、賈某傑、賈某剛、賈某蘭。賈某蘭於2003年先於二人去世,吳女士為賈某蘭之女。賈某江、林某去世後的遺產尚未進行分割,吳女士作為賈某蘭之女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對上述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現起訴要求分割上述遺產。
被告辯稱
賈某文辯稱,我父母生前是把A室房屋給我的,把房本給我了,購房款也是我出資的,這些都可以證明賈某江是要把A室房屋給我的。雖然父母生前沒有辦理房屋的贈與手續,但實際家裏人都知道。
賈某傑辯稱,基於我今後在B室房屋內長期居住,故我自願拿出20萬元補貼給其他的繼承人的,這是多次家庭會議上的確定的事,其他人也知道。我們夫婦自2013年開始照顧賈某江,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分割遺產時我們應當多分,吳女士應少分或不分。我不認可老人購房時賈某文出資了。B室房屋我有居住使用權。
賈某剛辯稱,我同意按每人25%的比例分割遺產,對老人我也盡了贍養義務。我知道父母把房屋給賈某文了,讓賈某文出租補貼家用,但購房時賈某文出資一事我們不清楚。
法院查明
賈某江與林某夫婦共生育有三子一女,分別為賈某文、賈某傑、賈某剛、賈某蘭。賈某蘭於2003年去世,林某於2009年去世,賈某江於2020年去世。吳女士系賈某蘭之女。位於A室、B室房屋系賈某江與林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賈某江名下。賈某江生前最後8年與賈某傑共同居住生活。賈某傑已向賈某文、賈某剛各自支付了現金135849.5元。庭審中,各方當事人確認上述兩套房屋的總價值為1300萬元。現A室房屋由賈某文出租,租金每月4500元由賈某文收取;B室房屋由賈某傑居住使用。
賈某文稱賈某江、林某在生前將A室房屋已贈與自己,上述房屋購房由其出資,但就此並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現吳女士、賈某傑對贈與房屋及購房出資均不認可,賈某剛則對購房出資一事不認可,故本院對賈某文的相關主張不予採信。
裁判結果
一、位於A室房屋歸賈某文繼承所有;賈某文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賈某剛房屋折價款四十七萬四千元;
二、位於B室房屋歸賈某傑繼承所有;賈某傑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給付吳女士房屋折價款二百六十萬元,給付賈某剛房屋折價款二百七十萬六千元;
三、駁回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本案中,吳女士作為賈某蘭之女,對賈某江、林某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位於A室、B室房屋作為遺產,應由吳女士、賈某文、賈某傑、賈某剛四人分割繼承。因賈某傑與賈某江共同生活,故賈某傑應予以多分,而吳女士雖未盡到贍養義務,但考慮其系代位繼承人,故在遺產分割時應予少分,現法院按賈某傑繼承30%、吳女士繼承20%、賈某剛、賈某文各自繼承25%的比例予以分割。為便於分割,取得房屋產權的繼承人應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賈某文、賈某傑、賈某剛三人對上述財產的具體分割方案,法院會參考三人對相關財產的處理意見、支付情況和之前的遺產分割比例,在計算房屋折價款時一併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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