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解析一起母親在父親去世後使用雙方工齡購買房屋子女訴訟繼承案例
原告訴稱
周某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高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由周某輝繼承,周某輝支付周某真房屋折價款115萬元;2.高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二號房屋,由周某真、周某康繼承,周某康繼承三分之二份額,周某真繼承三分之一份額;3.訴訟費用由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周某真、周某康承擔。
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2.依法改判在一審判決支持三上訴人共計178366.47元的基礎上,另行向三上訴人支付246633.53元(暫定);3.本案上訴費由周某輝承擔。
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計算依據不明確,對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應得份額未作出明確闡述,其中的具體數額亦未向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告知,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無法判定一審法院判決是否公平;2.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應繼承的遺產價值明顯過低,與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推導出來的數額計算相差甚遠,損害了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的合法權益。
周某輝辯稱,不同意一審判決,但出於親情考慮未予上訴,不同意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周某康、周某真述稱,同周某輝意見一致。
法院查明
高某與周某濤系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周某真、周某康、周某輝三個子女。周某濤於1995年1月14日去世,高某於2005年5月2日去世。周某濤與前妻生育一子周某鑫。周某鑫與蘇某娟系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三個子女。周某鑫於1997年1月2日去世,蘇某娟於1991年12月31日去世。
1996年12月26日,高某與北京市某單位簽訂《優惠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買賣合同》,購買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二號房屋,購買該房屋時使用了高某、周某濤工齡,其中周某濤工齡37年,高某工齡28年,具體房價計算公式為:標準房價22944=【(1337-1257×0.9%×65)×(1+-6%)×(52.44+4.54×50%)+0】×(1-11×2%)-522×4%×(52.44+4.54)。周某輝、周某真、周某康、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均認可上述房屋的市場現價值為500萬元。
1998年5月26日,高某與北京市某單位簽訂《優惠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買賣合同》,購買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購買該房屋時使用了高某、周某濤工齡,其中周某濤工齡38年,高某工齡29年,具體房價計算公式為:標準房價24573=【(1450-1363×0.9%×67)×(1+4%)×51.25+0】×(1-12×2%)-566×3%×51.25。周某輝、周某真、周某康、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均認可上述房屋的市場現價值為500萬元。
庭審中,周某輝主張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由周某輝繼承,周某輝支付周某真房屋折價款115萬元。周某輝同意如果涉及周某濤工齡折價款補償部分由周某輝個人予以支付。周某康、周某真同意周某輝上述訴訟請求。周某輝主張北京市東城區二號房屋,由周某真、周某康繼承,周某康繼承三分之二份額,周某真繼承三分之一份額。周某康、周某真同意周某輝的上述訴訟請求。並同意如果涉及周某濤工齡折價款補償部分由周某康、周某真按比例予以支付。
法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高某購買訴爭二套房屋時周某濤已去世,故訴爭二套房屋並非取得於高某與周某濤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故訴爭房屋應屬高某的個人財產。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辯稱高某購買訴爭房屋時使用了高某與周某濤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故訴爭房屋應系高某與周某濤夫妻共同財產。上述辯解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故訴爭二套房屋應由高某繼承人周某真、周某康、周某輝繼承。
現周某真、周某康、周某輝對訴爭房屋分配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不持異議。同時,高某購買訴爭房屋時使用了周某濤工齡折抵房價,周某濤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系周某濤的遺產,應當由周某濤繼承人予以繼承。周某濤之子周某鑫已去世,周某鑫應繼承遺產部分由其繼承人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繼承。具體遺產價值可參考(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場價值×房屋現值),予以確定。購買公房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綜合予以確定。
法院判決:
一、高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由周某輝繼承所有,周某輝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周某真房屋折價款一百一十五萬元;
二、高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二號房屋,由周某真、周某康繼承,周某康繼承三分之二份額,周某真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三、周某輝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支付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補償款各二萬七千九百;
四、周某康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支付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補償款各二萬零九百;
五、周某真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支付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補償款各一萬零四百。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為(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
本案中,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主張法院計算周某濤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過低,並提交相應計算過程予以説明。對此法院認為,周某文、周某武、周某傑提交的計算過程僅考慮了周某濤及高某工齡對訴爭房屋價值的影響,但並未考慮在高某無優惠購買訴爭房屋資質的前提下其購買公房的房屋市值情況。故綜合上述情況,結合周某濤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訴爭房屋時的市場價值及房屋現值,經核算,法院計算的周某濤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即周某濤的遺產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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