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承攬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案例導引
2018年3月份,張先生進入A公司從事電焊工工作,雙方簽訂了《電焊工承包合同》1份,未辦理社會保險。
《電焊工承包合同》約定:工作地點:A公司廠區內;施工範圍:A公司的一切電焊及與電焊有關的工作;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工時間:從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1.乙方(張某)必須按照甲方(A公司)的要求進行電焊及與電焊有關的工作,如有事一定要向甲方請假,乙方無故曠工(或者甲方在24小時內無法聯繫到乙方本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並賠償因曠工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及安全規定…6、乙方每天必須保質保量的完成甲方的電焊及與電焊有關的工作…。該公司主管許經理代表甲方與乙方張先生在落款處簽字。張先生在工作中受許經理指揮管理。
同年7月份,張先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他人車輛碰撞而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因A公司不承認與張先生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產生糾紛。張先生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瑞法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公司與張某之間究竟是承攬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本案中,雖然A公司與張某所籤合同名為《電焊工承包合同》,但從該“承包合同”的內容及實際用工情況看,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且張某工作中受A公司勞動管理,從事A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雙方之間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確定的的勞動關係構成要件,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而非形式上的承攬合同關係。
法律參考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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