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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

埋頭苦幹的老黃牛精神,是很多領導稱讚員工的讚美話語。一個勞動者,從內地出門打工的時候,通常父母親在出門前也是千叮嚀萬囑咐,在工作的地方要勤快,要聽老闆話,爭取當上領導或者師傅,拿高工資,不要跟老闆對着幹。在這裏,我們理解父母的用心良苦,父母是希望自己的孩子平平安安,順順利利的出外掙錢回家。可是,理想與現實總是有着一段距離,當你安份守已的時候,有時候老闆也趁勢欺負你,假如是你,遇到這種情況,會選擇默默忍受,就當一切都沒有發生,還是選擇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

 李某,也就是上一篇文章的主人公,由於受傷沒有評上傷殘等級而最終選擇用法律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禍不單行,在他離開原來常平的工廠後,於2020年12月10日進入橋頭鎮一家紙品公司做主管,公司沒有跟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買社保,(怎麼他遇到用人單位基本都是這樣?)在做了一個月的主管後,老闆就叫他去做普工,原來主管的工資是7500元,而做普工只有3300元,當他收到這樣的通知後,心中很是氣憤,他多次找老闆理論,不應該降他的職位,就算降職位也不應該降工資,對於降下來的工資,他堅決不簽字同意領工資。

  因為是熟客後了,他再一次找到筆者,筆者讓他以不買社保為由寄一個快遞解除勞動關係,然後筆者幫他申請了勞動仲裁

   2021年6月11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橋頭仲裁庭裁決:1、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2038元;2、2021年2月份未足額支付的工資3462元、3月份7500元。4月份5天的工資1440元;3、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750元。獲賠合計38190元。

律師評析:李某是筆者遇到的一個百折不撓的維權鬥士,生活中有遇到不公平的地方,他一定會竭盡全力的進行抗爭。本案,公司違法的地方主要是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其次是公司不買社保也是違法的,勞動者以此為由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也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第三是公司降職降薪,這個也是違法的。李某善於細心捕足公司違法的行為,在與律師在日常生活保持着良好的溝通,從而取得了全方位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了自己合法的權益,這是我們廣大勞動者值得學習的地方。

標籤:勞動者 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