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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發放勞動者工資

在勞動合同中比較重要的約定自然就是勞動期限、工作內容以及工資報酬的約定。其中,勞動者除了比較看重五險一金外,格外肯定就是很關注工資報酬了。作為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約定支付員工工資,那一般要如何發放勞動者工資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應該如何發放勞動者工資

一、怎麼發放勞動者工資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薪酬、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也就是説,工資最長支付週期為一個月, 用人單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超過當月規定的日期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二、能否以實物代替工資

勞動者因向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而應享有取得工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也應在勞動者提供勞動後,履行給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勞動法》在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原勞動部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更加明確了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勞動者工資不能以實物代替,只能以貨幣的方式來支付才行,並且此時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的話單位的行為也是違法,自然勞動者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