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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受傷誤工費營養費是否可以主張

幼兒受傷誤工費營養費是否可以主張

一、幼兒受傷誤工費營養費是否可以主張?

未成年人並不是合法勞動者,所以沒有誤工費,家屬護理的有護理費。營養費需要看醫院的醫囑是否有明確記載“需加強營養”,如果沒有,一般不支持。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營養費,它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小孩在學校受傷該找誰負責?

校園傷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傷害事故;

(2)物件傷害事故;

(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傷害事故;

(4)實驗與勞動及外出活動傷害事故;

(5)學生嬉戲玩耍引發的事故;

(6)其他因學校失職行為導致的校園傷害事故等。

那麼,學校在這些校園傷害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吳斌認為,學校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點,必須同時滿足:

(1)學校行為的違法性,比如體罰學生。

(2)學校存在過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基於雙方之間這種特殊的關係,學校及其教師應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特殊的注意義務。判斷學校有無存在過錯,首先應判斷學校有無注意義務及應負注意義務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學校負有該注意義務,是否實際履行了該注意義務。

(3)存在學生權益受損的事實。

(4)學校違法行為與學生權益受損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校園傷害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依據《民法典》的相應規定。

該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所以,各種意外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其實都是因情況而異的,幼兒有收入這根本就是無稽之談,其家屬非要向侵權人索賠誤工費的也是一種無理的要求。就算是應該賠償營養費,但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在國家的法律制度當中也無法去統一定論,基本上都是按照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費的相應比例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