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劃分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車禍劃分責任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因雙方當事人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具有違反各行其道、讓行規定等嚴重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因具有一般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的劃分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通常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到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由交警部門來進行責任劃分和認定,另外雙方如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是可以進行私了的,但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的責任認定結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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