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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的調解結果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的調解結果有哪些呢?關於調解方面的問題,如調解的時間是多久呢?我們的法律中有沒有對於交警部門的調解結果以及調節時間作出相關的具體規定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交警部門的調解結果有哪些以及調解時間的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交警部門的調解結果有哪些

交警部門的調解結果有哪些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製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 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二) 責任認定;

(三) 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致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

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後即終結調解。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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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調解 交警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