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的調解期限以及結果是什麼
在我國一旦出現了交通事故之後最重要的就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在責任認定好之後交警部門就會出面對一些不算大型的交通事故進行調解,那麼在我國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的調解期限以及結果是什麼呢?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警部門的調解期限以及結果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2條規定,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致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
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未經公安 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後即終結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製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 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二) 責任認定;
(三) 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
在我國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解決都是靠我們的交通警察出面進行調解所解決的,大家在閲讀文章之後對於我們的交警部門調解期限和結果都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繼續關注我們本站網站推出的文章或者直接找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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