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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離職違約金嗎?

一、員工勞動合同離職違約金嗎?

員工勞動合同離職違約金嗎?

員工勞動合同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法》中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勞動者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餘情況外的約定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主動辭職一般不需要付違約金,不過如果是在試用期或是在合同內,公司對做出相應的專項培訓,那麼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一般來説,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費用。但如果是在合同內相應的培訓沒有來得及進行的話,那麼產生的費用則不應該由勞動者承擔。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或是簽訂保密條例的勞動者來説,在約定解除或是在終止勞動合同之後,在限制期內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如若違反保密條例中的內容,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追究責任,要求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者怎樣離職?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員工存在者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的話,那麼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並且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屬於勞動者主動的離職,所以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這也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明確的規定賦予勞動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