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怎麼算
一、一般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怎麼算?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如果有在合同約定好是多少的話,並且是在規定約定服務期的競業禁止的條件下勞動者才需要繳納違約金,但是它的數額是不能超過用人單位培訓的時候的費用。
2、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3、關於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其次,勞動者違反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於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這説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二、勞動者在特殊期間支付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勞動者支付服務期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用人單位對員工實施了名副其實的專業技術培訓,能夠出具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票據;
(2)用人單位與被培訓的員工訂立有約定服務期的協議。
(3)被培訓的員工在服務期內提前辭職。
2、勞動者支付競業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有競業限制的條款,並在勞動者辭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原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
綜上所述,勞動者需要付的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呢在勞動合同中是會有明確約定好的,但也是在約定支付服務期違約金和競業違約金時才可以這樣,當然也是有條件限制的,可以通過上面相關的知識瞭解好,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保護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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