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曠工辭退可以嗎?
一、員工因曠工辭退可以嗎?
在遇到員工無故曠工想要辭退的情況時,單位可以講辭退通知書以郵寄、託人轉送、直接送達的方式交給勞動者;若無法將辭退通知書交給勞動者本人的,也可以聯繫勞動者的親屬,要求他們代簽辭退通知書。如果親屬拒絕簽收辭退通知書的,單位可以講辭退通知書張貼在社區服務中心處,並且拍照取證。
根據了《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時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該勞動者,或者將辭退的書面文書告知勞動者的親屬等等。所以在遇到員工無故曠工想要辭退的情況時,單位可以講辭退通知書以郵寄、託人轉送、直接送達的方式交給勞動者;若無法將辭退通知書交給勞動者本人的,也可以聯繫勞動者的親屬,要求他們代簽辭退通知書。如果親屬拒絕簽收辭退通知書的,單位可以講辭退通知書張貼在社區服務中心處,並且拍照取證。
如果聯繫不到勞動者及其親屬的,則可以利用媒體公告送達。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必須將員工的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緊急聯繫人聯繫方式等記錄清楚。
在我們的認知中,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就不能無故辭退勞動者。但這也恰恰給一些勞動者鑽了空子,常常無故曠工等等。
二、職工無理由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勞動者連續無故曠工三天的用人單位即可辭退這名員工。如果因為勞動者的無故曠工導致了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
除此之外,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單位也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發現不符合該單位招聘條件的;
2、 違反了單位的制度的;
3、 不負責任,沒有盡到自己本職的給單位帶來了重大損失的;
4、 勞動者與其他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對本單位要求完成的任務造成了影響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勞動者工作的期限也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來進行工作,當勞動者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後也是會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説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説勞動者沒有過錯被辭退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各個公司之間規定的無故曠工天數是不一樣的,但是一般都是3天。當然在辭退員工的時候,也是需要根據員工實際的勞動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報酬,但如果因為曠工給單位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的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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