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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曠工被辭退有辭退費補嗎?

一、公務員因曠工被辭退有辭退費補嗎?

公務員因曠工被辭退有辭退費補嗎?

因為曠工被辭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勞動者本身存在違法勞動工作紀律的行為,是屬於勞動者首先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所以顯然是不可以獲得補償的,但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故意製造矛盾和糾紛,迫使勞動者離職,或者其它原因導致辭職的,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曠工被單位開除是沒有補償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工作紀律而被用人單位開除的,用人單位是無須支付經濟賠償的,但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故意辭去員工的,則需要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在哪些情形下不能辭退員工?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中,此時是存在着多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比如説過失性辭退、協商解除等,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是要區分不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