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員工曠工辭退補償金可以請求嗎?

員工曠工辭退補償金可以請求嗎?

不可以,可以請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下:

1.當一家企業主動向已經簽訂了勞工合同的正式員工做出交流想要終止勞動合同,停止僱傭關係時。

2.在企業自身出現失誤,過錯致使勞動者不得不結束與其勞動關係的請款下。

3.企業因為自身政策調整、人員調動等原因在一個月之前以紙質協議告知工作者,或者給予一個月薪酬的代替告知金的前提下。

4.企業自身出現問題,不得不採用減少員工的方式,或者其他不能再使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能再繼續簽訂的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法》裏是沒有類似這樣的規定,但是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裏有條例顯示,事業單位裏的從業人員,接連沒有緣由的未能到崗工作多於十五工作日,或者是在一年裏積累了多於三十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然後在根據《勞動法》裏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勞動者沒有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節惡劣的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而且沒有義務給予賠償金。而且對於勞動者擅自曠工對於公司造成經濟影響的,應該視情節嚴重性由勞動者補償經濟損失。

在企業做出與自己企業實際情況相符合的制度,在員工對於企業相關制度知情的前提下,企業對於員工擅自曠工時間違背了自身管理體系的規定,對與員工進行清退符合自身制度,那麼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所看,用人單位可以以職員極其惡劣的無視了企業規章制度為開除原因,可以解除相互之間的勞動關係,而且不需要向違法職工進行經濟賠償。

在公司上班的工作者,因為沒告知公司緣由擅自不來公司上班,且沒有向公司提出請假申請的,屬於曠工行為,那麼從公司因為個人存在曠工行為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後,此時是不可以請求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