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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調休的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如何確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未調休的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如何確定?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加班費分為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在延時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之後,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在不能補休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是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費的計算,還要明確是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還是不定時工時制,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不能主張加班費。

實行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需要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約定為準;如果沒有約定基數,約定了月工資標準,以約定的月工資標準為準;如果約定的月工資標準與應發工資不一致,以應發工資為準。

關於加班費的仲裁時效。加班費是勞動者提供了額外的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性質上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在加班後,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加班費,屬於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

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儘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延時加班和休息加班後,要及時安排調休、補休,並留存相關書面記錄,在每個月的工資表列入加班費項目,勞動者加班的,在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及時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