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如何規定的
一、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如何規定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温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二、對女職工的保護主要包括什麼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勞動。禁止範圍包括:礦山井下、森林採伐、第四級強度的體力勞動作業、建築業腳手架裝卸或電力高空作業、負重作業。
第二,對女職工“四期”保護。
①經期不得安排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
②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級體力勞動、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質場所作業、高空作業等勞動;
③產期享有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前產後假等內容各有規定;
④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級體力勞動、有毒場所作業、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對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自辦或聯辦相關設施,解決女職工特殊困難;女職工的相關權益受侵害時,有權向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即便法律對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甚至經期、更年期都有特殊保護, 但絕不等於女職工可以恃寵而驕、為所欲為。法律是一把雙刃劍,不僅為人們提供了一定的保護,同時也約束着人們的行為。因此, 無論女職工或是用人單位, 應當正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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