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待崗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一、員工待崗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待崗是不是存在勞動關係,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社會保險記錄等,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待崗期間,不能跟別的單位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待崗期間,還是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只有在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才能與其他單位籤合同。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關係的主體對象有什麼?
1、員工:員工,也稱為農民工、僱員、僱工、受僱人、勞工,是指在就業組織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經營決策權力並從屬於這種權力的工作者。員工的範圍有藍領工人、醫務工作者、辦公人員、教師、社會工作者、中產階級的從業者和底層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職業者、自僱傭者。
2、工會:工會是勞動者(僱員)組成的旨在維護和改善其就業條件、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社會地位等權益的組織,工會主要通過集體談判方式來代表勞動者(僱員)在就業組織和整個社會中的權益。
3.僱主也稱僱傭者,是指在一個組織中,使用僱員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並向僱員支付工資報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國,僱主是一個新的概念,在現行的勞動立法中沒有使用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單位”。企業是社會經濟的細胞,企業和諧穩定是 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
4.政府: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的行為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在勞動關係的運作過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體體現為:
1)作為僱主的政府。
2)作為調解者、立法者的 政府。
3)三方機制中的政府。
所謂三方性原則,是強調法律不僅要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要同時規定作為第三方的政府的權利和義務。三方性原則表明了勞動關係制度對公共權力的承認。
待崗不能視為中止勞動關係,員工,工會,僱主,政府是勞動關係中的四個主體對象。員工的範圍十分廣泛,包含在各行各業,是指本身不具有決定資格的勞動者。工會是員工的集體組織,是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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