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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免責條件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免責條件是什麼?

以環境污染為代價來發展經濟最終受害的將是後代的子子孫孫,肯定現在我們居住在大城市當中已經能夠體會的到環境污染給我們所帶來的影響了。在法律制度當中明確規定了造成環境污染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過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相關人員也可以免除法律責任的,那麼,環境污染侵權免責條件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侵權免責條件是什麼?

在明確污染侵權責任基本條件的同時,國家法律還規定了排污單位免於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3種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現行環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嘯等極端自然災害和戰爭。

對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二條還特別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可見,即使發生地震等極端自然災害,排污單位也必須“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損害,否則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

如果環境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三是第三人。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實際中,第三人通過鑽孔等破壞性方法盜竊輸油管道中的石油,由於盜竊人未能有效封堵,導致農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多由輸油管道的管護單位先行賠付農民污染損失,繼而再向第三人追償,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

與一般民事侵權一樣,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由於環境污染導致的後果嚴重,治理成本極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環境侵權一旦發生,僅僅賠償損失、治理污染、恢復原狀、接受處罰並不能消除企業未來的環境污染,因此隨着國家對環境利益的強調,停止侵害開始被越來越多地使用,這意味着如果不認真對待環境污染問題,企業可能直接面臨關停並轉的命運,可以預見這一趨勢將進一步強化。

另外,《侵權責任法》還強化了企業環境風險的連帶責任。該法第6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相關企業完全可以讓受害者向有過錯的第三人尋求賠償;《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受害者將有權利選擇誰將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企業也可能成為連帶責任承擔者。企業的環境訴訟風險大大增加。何況環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業的共同侵權,本來就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儘管從理論上説,污染企業賠償後可以向其他污染企業或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但是要回代償款項的難度很大,特別是當賠償數額巨大時,很多企業甚至會破產了之。這意味着企業很可能不僅要為自己的環境侵權行為負責,實際上同時還要為其他企業的環境侵權行為負責。

近年來,隨着國家對環境污染防治制度的重視和加強,企業環境侵權的風險開始凸顯且逐步加大,全國各地發生了很多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湖南瀏陽鎘污染、中金嶺南鉈超標、四川內江鉛污染等,2010年開始的紫金礦業系列污染案件更是引起媒體和社會的廣泛關注,福建省環保廳對紫金礦業銅酸水滲漏事件開出了建國以來環境污染的最大罰單:1000萬元。有消息稱紫金礦業因此停產限產造成的損失則至少超過6億元。這一事件打破了我國企業環境污染的通常處理方式,環境行政處罰不再是污染事件的終結,除了要承擔行政罰款和限期治理外,還要承擔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環境犯罪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外,企業還要承擔因停產治理造成的損失,負擔之重,很多企業往往不堪承受。因此,污染型企業一定要重視環境侵權風險,加強對工廠排污的檢測、治理等措施,最大可能地減少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以防範相關的侵權法律風險。

法律當中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以免除責任,例如因為地震,海嘯等這些自然災害導致的環境污染,雖然説企業也採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但面對這種不可抗力導致的環境污染要求承擔責,很明顯是不合理的,還有就是因為第三方或者受害人故意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