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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歸責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歸責原則是什麼

污染環境的行為也是時有發生,有些行為對環境造成了很嚴重的破壞。環境保護法中對於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做出了明確的界定,但是環境污染侵權歸責原則是什麼呢,大家對於這瞭解的可能不多,對於責任的歸屬原則是很明確和嚴格的,必須按照要求進行歸責,確保公平公正,但是歸責的原則究竟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侵權歸責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三十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侵權的責任承擔

《民法典吧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在一定的時間、空間裏,可能會出現對個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為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淨能力,污染環境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時,多個污染者之間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對於污染者來説,也相對公平、合理。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本條規定的是如果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本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一般情況下污染者的賠償能力比第三人強,規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擔責任再追償的本意是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在第三人的賠償能力比污染者強的情況下,應該賦予被侵權人賠償對象的選擇權,被侵權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賠償。

就可以初步判斷了侵權責任屬於誰了。對於環境造成污染的主體一般被定性為侵權責任主體,侵佔了環境,破壞了環境。因此,歸責的原則之一就是破壞了環境,對環境構成了很大威脅,如果對環境造成更大的污染的,也將會受到更為嚴厲的處罰,甚至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