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侵權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人類在生產、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的物質,如果違反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定,造成了他人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1、全國城市的空氣污染問題突出。
44.9%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超過國家二級標準,其中有43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劣於國家三級標準(名單見附件1)。山西、寧夏、陝西等省區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城市較多,國家環保重點城市中空氣質量劣於三級的7個城市是:山西大同、陽泉、臨汾;四川宜賓;甘肅蘭州、金昌;新疆烏魯木齊。
2、全國城市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問題突出。
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平均為29.4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為0的城市有178個,佔“城考”城市總數34.84%;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平均為59.71%(實際真正符合無害化處理要求的不足2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為0的城市有130個,佔“城考”城市總數25.59%;地級以上城市 (含)危險廢物集中處理率(特指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裝置)為0的城市有80個。
3、是一些城市工業企業廢水排放達標率、主要工業物排放達標率還很低。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行為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權利的損害,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要件包括:
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
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只能成為環境污染侵害財產權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一般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如因環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喪失生命。環境污染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潛 伏性,往往是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之後,損害才明顯地表現出來。另外,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權損害也具有廣泛性。在實踐中,一般是多個受損害的公民共同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他人人身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人身權損害是因環境污染行為使人的生命和身體受到的損害,也即生命被剝奪或受到威脅,或者人的生理機能受到損害。如果他人人身權的損害是由於其他原因,例如暴力傷害行為引起的,則不屬於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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