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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係如何認定

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係如何認定

一、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係如何認定?

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無法再建立勞動關係,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關係會終止,員工雖然有勞動權,但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質,和用人單位之間可以建立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

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着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二、法定退休年齡怎麼確定?

(一) 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三) 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總的來説,已經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沒辦法再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在合法的勞動關係中,勞務雙方都需要具有相應的主體資質,而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公司可以重新返聘,可是雙方不會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本質上也不屬於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