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哪些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哪些建立勞動關係?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五)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六)考勤記錄;
(七)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