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繼承
一、農村土地是怎樣繼承的
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户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根據《物權法》第2條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47條也做出同樣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24條至134條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法第120條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於繼承財產。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從中看出,林地由於承包週期長,可作為遺產繼承,其他耕地的收益應作為遺產繼承。
或許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麼處理。我認為,在把收益權行使後,土地依法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者由集體經濟組織調整給他人承包。這也避免符合條件的人無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數份土地現象。
土地作為我國的一類較為重要的財產,在進行承包和繼承時都有較為嚴格的規定,相關的當事人如承包的是林地的,我國的相關公民可以進行繼承。如承包的是草地或是耕地,在當事人死亡後,這類土地歸集體經濟所有,不可以進行相應的繼承。
-
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律師解析:沒有非法徵用土地罪,只有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最新判刑標準是:1、一般情況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批准徵用土地情節嚴重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如果犯罪行為導致國家或集體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會判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
土地是通過口頭協議給出的可不可以收回
律師解答:不可以收回。律師解析:通過口頭協議給的土地不可以收回。1、土地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口頭贈予未依法進行登記,未發生物權變更,不可以收回;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3、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掛牌、拍賣。(一)招標出讓土地程序1、土地交易的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形式發佈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
-
徵地補償款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徵地補償款包括:1、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徵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徵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2、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徵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3、附着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