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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製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所謂非法,不僅指違反操作規定,而且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資格。;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主要是相對於非法採集、供應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應的血液製品的質量而言的。本罪在客觀上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