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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衞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國於1986年12月公佈了《國境衞生檢疫法》,規定在我國的國際通航的海港和機場所在地,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衞生檢疫機關,對進出國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行李、貨物實施醫學檢查、衞生檢查和必要的衞生處理,以保護我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違反國境衞生檢疫規定,足以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行為,就是對我國國境衞生檢疫管理活動的破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違反國境衞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違反國境衞生檢疫規定,是指入境、出境時採取逃避、矇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衞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衞生檢查和必要的衞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衞生檢疫義務的行為。

根據《國境衞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包括違反國境衞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逃避查驗或者衞生處理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衞生處理完畢之後,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

(3)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託運人或者郵遞人未向衞生檢疫機關申報檢疫,逃避檢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員工個人攜帶或託運的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經查驗而擅自攜帶、託運入境、出境的;郵電部門在衞生檢疫機關對應當實施衞生檢疫的郵包進行衞生檢查和必要的衞生處理前,擅自運遞郵包的;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託運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請衞生檢疫或者逃避、拒絕衞生檢疫機關所實施的必要的衞生處理的,或者擅自移運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屍體,未將其就近火化的。

(4)未經衞生檢疫機關實施衞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5)未經檢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員,擅自離開查驗場所的。

(6)染疫人在隔離期間、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診驗或者留驗期間,擅自離開隔離場所或者診驗、留驗場所的。

(7)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衞生監督,拒不接受衞生處理的。

(8)其他違反應受國境衞生檢疫義務,可能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艾滋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傳染病。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是指實際造成了傳播的後果,也就是説使他人感染上了檢疫傳染病,但感染的人數沒有要求,也不要求被傳播的人發生死亡等嚴重後果。所謂有傳播嚴重危險,是指雖然尚未實際造成檢疫傳染病的傳播,但具有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的極大的現實可能性,一般表現為散播了大量檢疫傳染病病菌或者病毒,對公共衞生構成嚴重威脅的情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一般必須是出入國(邊)境的人才可能構成本罪。不出入國(邊)境的人,不會直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國境衞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本罪主體具體包括下列幾類人員和單位:

1、入境、出境的旅客。無論乘坐船舶、飛機、列車等交通工具入境、出境的旅客,還是徒步入境、出境的旅客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上的員工。這類人員在入境、出境時與普通旅客一樣負有接受國境衞生檢疫的義務。

3、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這類人員在其所承運、代理、所有的上述物品入境、出境時,應當向國境衞生檢疫機關申報並接受衞生檢疫。

4、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託運人或者郵遞人。

5、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的託運人或者代理人。上述人員在屍體、骸骨入境、出境時,沒有申請衞生檢疫的,或者逃避、拒絕接受衞生檢疫機關對不符合衞生要求的屍體、骸骨實施的衞生處理的,或者未經衞生檢疫機關簽發屍體、骸骨入境、出境許可證而擅自將其運進、運出的,或者擅自移運經查驗系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屍體的,就有可能成為本罪主體。

6、郵政部門或者郵政工作人員。未經衞生檢疫機關許可,郵政部門不得運遞郵包進出境。若郵政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該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可成為本罪主體。

7、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負責人。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負責人,主要是指運送旅客、貨物或者其他物品入境、出境的船舶、飛機、列車等交通工具的負責人。

此外,還包括來自國外的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國境內非口岸地點的船舶、航空器的負責人。

8、國境口岸的有關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國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負責人。

9、引航員和其他人員。對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上的引航員和經衞生檢疫機關許可上船的人員應當視同員工接受有關衞生處理。此外,在入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衞生處理完畢之前或者出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衞生處理完畢之後,上下交通工具的其他人員也有義務接受或者再次接受衞生檢疫機關的檢疫。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接受衞生檢疫檢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絕。有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明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患者或帶菌者,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而故意逃避國境衞生檢查或必要的衞生處理的,才能構成本罪,否則便不能以本罪論處。

一般認為這種觀點不妥,行為人只要明知自己應當接受國境衞生檢疫檢查或必要的衞生處理就足以構成故意,而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因此,行為人不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的帶菌者,但只要明知進入我國時應當接受衞生檢查卻故意逃避,從而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就應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是故意違反國境衞生的檢疫規定,就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