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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集和供應血液會構成什麼罪?

一、非法採集和供應血液會構成什麼罪?

非法採集和供應血液會構成什麼罪?

會構成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品罪;根據《刑法》第334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危險犯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險犯。這裏的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現實可能性。

實害犯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實害犯。這裏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血液製品,在醫療應用中使用者感染嚴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製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等。

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品罪與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兩罪均屬於違反國家血液、血液製品管理的犯罪行為,主要區別表現在如下方面:

(1)從客觀要件看,本罪表現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屬於危險犯,其行為主體為實行者;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屬於行為犯,其行為主體為組織者。

(2)從犯罪對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對象只有血液

(3)從主觀的內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違反操作規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資格;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是明知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之行為非法。

綜合上面所説的,採集和供應血液都是由國家專業的部門來進行管理,如果進行非法的實施此行為,那麼就算是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違法者需要承擔刑事處罰,在處罰上面就會按照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重者是可以高達無期徒刑。

標籤:非法 供應 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