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量刑標準
危害公共衞生罪1.41W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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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非法組織賣血罪是行為犯。但《獻血法》第18條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非法採集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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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概念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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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衞生造成妨害。為加強採供血機構和血源管理,保證血液質量,維護社會公共衞生安全,我國頒佈了一系列的法規規章來建立我國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依該管理辦法,開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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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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