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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的相關主體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但是這些部門並沒有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行為。本文詳細介紹與本罪有關的知識。

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它與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犯罪的後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兩罪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只限於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過程中未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違背了其他操作規定,並造成危害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的後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表現為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顯然,後罪涉及的領域更為廣泛。

(3)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採集、供應、製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主要侵犯國家對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的管理規定。可見,後罪涉及的客體範圍更加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