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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集血液、供應血液製品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採集血液、供應血液製品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非法採集血液、供應血液製品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非法採集血液、供應血液製品罪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採集血液行為的認定

(1)採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頒佈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

(2)採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其他人員的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

(3)違反有關血液採集的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採集血液、血漿的;

(4)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採集血液的;

(5)未使用單採血漿機械進行血漿採集的;

(6)未使用有產品批准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7)未按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

(8)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

(9)對污染的注射器、採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

(l0)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採集、供應血液的行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採集血液和供應血液製品罪的具體判決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以及違法事實行為的認定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