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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分裂國家罪司法解釋

第七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103條 第1款 分裂國家罪

3、《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