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國家罪與分類國家罪的區別
當代世界看似和平安定,其實暗裏也波濤洶湧,各種紛爭不斷,恐怖分子、國家與宗教組織間的暴力衝突都可以説是最強烈的紛爭之二。許多地方的宗教組織通過教條等方式煽動信教者做出分裂國家的事情,而煽動者自己卻隱居幕後,不做出任何分裂國家的實際行動。那麼煽動分裂國家罪與分類國家罪(分裂國家罪)在法律意義上究竟有哪些區別呢,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看法。
一、就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而言,本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方式系通過語言、文字、圖象、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使沒有分裂國家意圖的人產生分裂國家的犯罪決意,或者刺激、助長、堅定其已產生的分裂國家的犯罪決意。煽動者並不需要親自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被煽動者是否接受煽動從而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並不影響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成立。同時,此處的“煽動”應當排除分裂國家罪中的“組織”、“策劃”行為中所包容的“煽動”內容,因為有時候的組織、策劃分裂國家的行為也是以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為內容的。
二、就犯罪主體而言,分裂國家罪既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又包括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而煽動分裂國家罪僅僅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並不處罰其他參加者,甚至積極參加者亦不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這是因為,煽動分裂國家罪僅僅是分裂國家罪的教唆或者幫助行為,如果屬於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應當予以刑事處罰;如果系其他參加者,則由於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因而刑法不予干涉。
三、就故意的內容而言,本罪的行為人具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併積極而為;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人所具有的僅僅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積極實施,並無具體的分裂國家的法定行為,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引起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的具體行為,並且希望和積極促成該行為的完成。
綜上所述,煽動分裂國家罪與分類國家罪(分裂國家罪)其實還是有很大的差別的,主要區別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犯罪主體和故意的內容,煽動分裂國家者往往是言語、意識層面的,看似無力卻令人駭怕;而分裂國家者則是通過實際行動來表明自己的看法。但是二者都是做出了與分裂國家有關的事,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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