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區別
煽動國家分裂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具體的表現手法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因此很多人在實踐中無法判斷是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是煽動分裂國家罪。這兩個罪名其實有一定的不同,那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哪些區別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哪些區別
1、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同,煽動分裂國家罪是煽動分裂國家,即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後罪是煽動覆滅現存政權,另立新政權。
2、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分裂國家為目的,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
3、犯罪客體不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客體是國家統一,後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及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統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愛國主義的問題,後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問題。
《刑法》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怎麼認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認定煽動的方式,應注意同那些一時不明真相的羣眾輕信、誤傳小道消息或出於善意對某些政府行為或領導人 進行批評、發牢騷相區別,不能將後者依犯罪處理。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區別
(1)行為直接影響的對象或影響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開,對不特定的多人進行煽動,當然也不排除個別的一個一個地對多人進行分別煽動的情況。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對特定對象進行教唆,一般不是公開的。
(2)侵害具體對象的行為內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項,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為內容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確定罪名的根據不同。本罪的根據僅在於本條第2款,而後者則包括總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有關規定,是多樣性的。
(4)處罰的原則也不同。對本罪應嚴格按本罪法定刑處罰,後者則應按總則的規定並結合其教唆行為具體觸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之間的不同之處,本站小編主要在上文中為大家整理了三點,包括犯罪行為內容、犯罪故意和目的、犯罪客體,因此實踐中當事人可以根據這三個方面來仔細區分一下這兩個犯罪。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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