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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監督司法解釋

國家賠償監督司法解釋

對於國家的賠償,結合我國的賠償案件,我國制定並出台了相關的法律,對國家賠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解釋。國家賠償監督司法明確了賠償監督的相關內容,規範了賠償監督案件的相關程序。接下來,我們來具體瞭解一下國家賠償監督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

一、國家賠償監督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了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範圍,即本規定僅適用於對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監督,行政賠償案件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賠償監督有三種形式,包括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人民法院內部監督、人民檢察院監督;

2、規定了申訴受理和審查程序,明確了申訴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承繼者,制定了申訴立案的條件及審查申訴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

3、明確了人民法院決定重新審理的情形,強調人民法院對生效賠償決定內部監督是國家賠償監督的重要途徑;

4、確定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處理方式,凸顯人民檢察院對生效賠償決定的法律監督職能;

5、規定了重新審理程序,細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賠償案件的原則、方式、期限、處理意見,確立了重新審理賠償案件一般遵循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的規則;

6、規定了幾種程序性事項的處理,包括申訴審查、重新審理期間出現的應當中止、終結的情形,撤回申訴、撤回賠償申請等情形。

二、國家賠償監督司法解釋的規定

1、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生效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審查期間,不停止生效決定的執行。

2、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後,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3、賠償請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訴的,申訴效力及於全體;但是申請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效力不及於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繼承人。

4、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5、賠償委員會對於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着重圍繞申訴人的申訴事由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原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6、賠償委員會審查申訴案件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根據需要可以聽取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陳述和申辯。

對國家賠償的程序作出了具體的解釋和規定,國家賠償監督司法對於處理我國的國家賠償案件是特別重要的,我們要根據這個來處理案件,同時,相關監督部門做好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