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人員受賄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因為只要是有金錢交易的情況就可能歪曲原本正義的權力行使情況,但是能夠用自己的權力對社會造成影響而觸犯受賄罪的並不一定就是國家機關內部的官員,那麼,非國家人員受賄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其實這部分的司法解釋主要就是為公民和法官解讀了非國家人員的受賄具體的判定標準以及相關的量刑情況。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非國家人員受賄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6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同時也是立案追訴標準;100萬為數額巨大的標準。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法發[1995]23號)【此規定已經於2013年1月18日失效】
實施《決定》第九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非國家人員受賄罪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如果那些對社會的經濟有很大影響力的公司高層就在收取賄賂的同時用自己的私權進行了違法的交易就應該用一般的刑法為其定罪,但是由於沒有涉及到公權力的問題而會在量刑上稍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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