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司法解釋
《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故意使國家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祕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祕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祕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祕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祕密級國家祕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祕密,造成或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祕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祕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祕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祕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祕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將國家祕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佈,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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